【六四 32 周年】警罕以《公安條例》隨時封維園 7000 警力人數更勝反修例 6.12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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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鎮壓 32 周年,由於支聯會申請六四集會被禁,警方加大力度防止有人六四晚在維園聚集。消息指不但全港警力會增至 7000 人,較 2019 年時《逃犯(修訂)條例》表決當天的 6000 警力還要多,而且警方罕見地以《公安條例》第 17 條賦予的權力,指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在任何地方進行,警方有權阻截或封閉有關地方及鄰近通道;消息指,假若發現有人呼籲市民到維園集會,警方或會宣布封閉維園六個硬地足球場及中央草坪。

消息指,警方明天(4日)會出動 7000 警力在全港各區執法,其中約 3000 警力會進駐港島區,當中維園附近會有約 1000 警員執法。五大總區及總部的應變大隊(RRC)、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O記)都會出動。

另外消息指,由於支聯會申請在維園舉行燭光集會已被禁止,警方六四當天有機會引用《公安條例》第 17 (4)條,圍封維園球場及中央草地,及通往這些地方的通道。

據了解,當警方判斷若有人會號召市民到維園悼念,即使未有人來到,已可引用有關條例「封場」。

《公安條例》第 17 (4)條: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相當可能會在違反第 7 或 13 條規定下,於任何公眾地方進行或組成,可將通往該公眾地方及其鄰近的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阻截和封閉一段其認為是必需的時間,以禁止公眾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人士進入,藉以阻止該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進行。

至於地區街站,警方主要會以限聚令和《公安條例》執法,如果不超過四人點蠟燭悼念,理論上不會被干預。不過,若在維園附近設街站則會較「高危」,因有可能被視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警司級警官已可下令封維園

今次是警方較罕有使用第 17 條賦予的權力,條文上指督察級以上的人員,即警司已可決定「封閉」有關區域,理論上現場機動部隊的大隊長,或一名分區指揮官,或一名警區助理指揮官,已可使有關權力。而且同一條文的第(6)項同時訂明,警方可使用合理所需武力,以阻止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已封閉的通道。無疑為警方清空維園,提供法律基礎、行動方便。

過往警方亦曾援引《公安條例》封閉某段區域。2005 年世貿部長級會議期間,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以《公安條例》封閉宣布灣仔及金鐘某些地區,包括會展一帶。但當時援引的是《公安條例》第 36 條,由行政長官授權警務處長執行,而非一般警司級警務人員亦可執行。

而就罰則方面,如果違返《公安條例》第 17 條,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相對地如被警方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是監禁 5 年。

今次警方在全港動用 7000 警力,亦為近年少有的多人數動員;和 2014 年 9 月警隊防發生佔中時的動員相若,較去年 10月1日民陣申請遊行被拒,網上號召六區行動;以及前年逃犯修訂條例恢復二讀,網上號召包圍立會的警方動員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