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拒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梁定邦︰不認為警方蓄意 判詞未完全反映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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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今日(19 日)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並不符合《人權法》。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回應傳媒時指,監警會不是無權改變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指判詞未有完全反映實況,又不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你認為一個人蓄意去違憲、違反法律嘅時候,係需要好多好多證據,呢啲證據不存在。」

對於高院裁決警員未展示編號屬違反《人權法》,梁定邦稱「事實已經發生咗,我哋唔可以將時鐘倒返轉頭」,又指警方當時有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有行動需要,「係佢哋自己嘅想法」,監警會曾表示不同意及作出建議,「因此我哋叫佢盡量唔好去做,佢哋亦都做咗一啲回應。」梁定邦指,不能以此就判定警方是蓄意違憲、違法。

梁又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我哋有時只睇到一面,但呢個世界唔會永遠只有一面嘅嘢,永遠有好多面,因此需要有法律制度,需要法庭。」當有人「被打」亦要清楚背景和原因,「點解會俾人打,亦都係一個理由,其中一啲背景,呢啲背景全部都要講到清清楚楚。」

被問到今次的判決,是否對當時無法循警員編號投訴的人不公平,梁定邦指,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認為不公平、想追討,會有法庭程序處理。至於監警會將如何回應,梁定邦表示,相信政府在研究判詞後亦會有自己的想法,他自己未看判詞,監警會將詳細研究和檢視是否有需要跟進。

梁定邦指監警會非「無權」 判詞︰無法作具約束力決定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提到,現時監警會監察投訴警察課的機制,並不能適當履行有效調查警察投訴的責任。對此,梁定邦認為,判詞未能完全反映監警會職權實況,監警會如不同意警察投訴課的結論,「會出聲」、「不會照單全收」,當無法達成共識時,監警會亦可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再由行政長官作決定,所以「我們不是完全無權改變」、「判詞無完全說到實況」。

然而,《立場》翻看判詞,發現當中已有解釋,雖然監警會是獨立於警隊,但是自身卻不具備必要的調查權,更加無力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當監警會不同意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或有疑問時,的確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進一步調查,甚至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但監警會最終並無權作出任何具約束力的決定(it has ultimately no power to make any binding deter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