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林朗彥周庭判監 張達明:過往基本上不檢控 刑罰與控罪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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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因去年 6 月 21 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三罪,昨日(2 日)分別被判監禁 13.5 個月、7 個月及 10 個月。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商台節目表示,三人的刑罰與控罪不相稱,指三人被控未經批准集結,「過往基本上唔會告。」又認為周庭被加刑的可能不大。

張達明指,三人的控罪是涉及未經批准集結,即不涉及暴力行為,「只係唔跟公安條例規定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性質基本上係和平嘅集結。」與一般非法集結相比,程度較輕。他批評,裁判官王詩麗將很多不和平的情節,歸咎於三人,違反法律原則。

張達明指,如果認為當日有很多不和平及暴力行為,而三人知情及參與,應控告非法集結罪,今次判刑「可能可以仲講得通」,但三人被控未經批准集結,反映控方無法證明非和平暴力元素與三人有關。

他舉例,回歸後不少學生團體認為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是剝奪集會自由的手段,舉辦遊行前故意不申請,最後大多收警告信了事。他指,雖然這些遊行集會違規,但因和平進行,仍然受《基本法》保障,因此「過往基本上唔會告,就算真係告,法庭都會比較輕判。」

對於周庭提出上訴,張達明不認為會加刑,相反若辯方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而法官認為法律原則上有問題,會批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