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授權 DQ】林鄭:被選舉主任 DQ 可延任不合邏輯 8 月已考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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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今日宣布,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曾在換屆選舉中被選舉主任 DQ 的公民黨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及專業議政梁繼昌即時喪失議員資格。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見記者時,指自己由 8 月人大決定立法會延任時已考慮相關問題,認為被 DQ 的四人再留在議會不合邏輯、自相矛盾,因此作出今次提請。

人大決定中提到,今次決定是應林鄭月娥要求提出,林鄭解釋,行政長官要為整個特區負責,包括立法機關,所以當自己留意到有四位議員,經選舉主任依法認定是「不擁護、不效忠」,但他們又「坐返喺立法會,咁就有啲不合邏輯,亦有啲自相矛盾」,亦形容是不符政治倫理。

林鄭認主動提請    指不合邏輯

她表示,2016 年人大釋法時已訂明違法誓言是有法律責任,但四人仍能擔任議員,似乎就沒有了法律責任,自己經過分析,發現沒有本地法律可以處理四人是否有資格延任,考慮到延任權力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情況涉及憲制問題,因而提請國務院,藉人大決定解決問題。

她否認提請的動作是近日上京時,或者是因應民主派拉布「離譜」作出,強調處理議員資格問題不是「三朝兩日」的事,由 8 月 11 日人大決定立法會延任不少於一年時已有思考相關問題,直至9月底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決定去留,發現此問題「更加明顯」,所以作出呈請。

至於被質疑由她主動提出呈請,與早前指議員可留任的說法有矛盾,她則表示,自己在 7 月 31 日宣佈押後立法會選舉記者會上,只是指仍未研判個別議員是否有資格延任。她又解釋,人大8月11日的決定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針對處理真空期問題,當時未有處理「立法會議員的延任資格」,因此今日的決定與當日不存在矛盾。

翻查林鄭當日的說法,林鄭月娥稱,被DQ 參選人資格的人回到立法會是假設性情況,目前未研究,強調一切依法辦事,「提名有冇資格係一條條例,去到一個現任立法會議員,我都要有法律嘅基礎,點樣可以令佢不能擔任立法會議員,唔係一個隨意咁,因為你喺嗰度過唔到關,你係呢度都要走,唔存在呢個考慮,一定要睇返有冇足夠法律基礎。」

強調全國人大為最高權力機關 不容挑戰

面對記者質疑今次DQ議員的做法不經法院,議員亦沒有抗辯的機會,林鄭則重申,全國人大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可以監督《基本法》和釋法,亦可就憲法性的問題依法處理,做法已獲法庭認可、具約束力,亦立足明確、不容挑戰。不過她亦表示,今次延任是特殊情況,「無人話過以後每一位議員資格都要請人大常委,用我剛才講最高權力機關去做」。

不過,她回應其他記者時又表示,今次人大決定不只是處理一次特殊事件、幾個議員,而是訂下一個規矩,之後大家可跟從,又坦言「佢(人大常委)可以訂得更加辣,訂刑事責任,但無」,稱今次只確立了違反誓言的法律後果,是即時喪失議員的資格。

稱今次無賦權行政長官 DQ  考慮本地立法規管宣誓

今次人大常委決定中提到相關人士「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林鄭月娥解釋,不少法律都有相關 DQ 議員條文,包括人大就《基本法》104 條有關宣誓要求的釋法、《基本法》第 79 條、選管會條例、立法會條例第 73 條、國安法第 35 條等。她否認今次做法是等同「僭建」基本法及「行政獨大」,表示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中,並無賦權行政長官取消議員資格,特區政府只是宣布決定,強調不是行政機關獨大。

她透露,一直有考慮修訂本地法例,更好反映公職人員具體要求,包括就宣誓形式、監誓人及違反誓言後果作出規定,如訂明不能容許重新宣誓、以及要莊重地完整讀出誓言。

被問到今次被 DQ 四人是否終身不能參選,林鄭月娥則表示,除了是被裁定觸犯國安法者,又或是立法會條例中有關辭職後不可在6個月內再參選的規定外,現時未有其他法例限制他人參選,選舉主任會按證據再決定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