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歲少女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刑期 上訴庭改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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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國慶前夕,一名 16 歲少女被指攜帶乙醇、消毒藥水、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材料,到天水圍張貼文宣。她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上月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今(14 日)表示,考慮到少女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下令撤銷感化令,改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 16 歲少女,她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 9 月 30 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載有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錫紙、毛巾及一些白色粉末。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

答辯一方於庭上指出,少女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校內及課外活動表現良好;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惟未有提及時數,交由法庭決定。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考慮到報告內容,認為社會服務令是適合懲處,故下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判處少女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在督導主任指定地址居住、遵守每晚 7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的宵禁令,以及接受督導主任的教育性課程及指令,強調若少女違反社會服務令將有進一步懲處。

律政司一方早前表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沒有充分考慮少女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過於著重本案物品為未組裝完成的汽油彈;又指女生初中時遲到缺課,而裁判官判刑時以大篇幅稱讚女生校內表現,忽略阻嚇及懲罰等元素,應判更生中心。答辯一方則指,社會服務令是替代監禁的一項判刑選擇,建議法庭考慮公眾利益及少女背景後,為她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上訴庭三名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的選擇,屬於手法出錯;惟上訴庭認為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均非合適判刑,最終決定接納答辯一方建議,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早前曾先後判兩名試掟汽油彈的少年和本案藏汽油彈原料的少女接受感化令。律政司均認為判刑過輕,早前已成功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少年改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編號:CAAR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