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稱遭雷射筆射中眼「好痛」 官指未能證明意圖傷警 青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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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於去年中秋節晚上以雷射筆射向警車內的警員,他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今(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認為他們沒有認錯是被吿以雷射筆照射警車;另又接納被告事後自行量度他當時與警車的距離逾 50 米,認為被告有可能看不到警車內有警員,並質疑於相距逾 50 米下,是否可造成警員所聲稱的傷勢,警員亦沒有提供醫療報告。裁判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的意圖是想傷害警員,被告罪名不成立,即場獲釋。

辯方其後提出訟費申請,控方以被告行為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裁判官則指,被告案發時無緣無故用雷射筆掃射警車兩次,絕對屬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梁健樂(26 歲,無業),被控於去年 9 月 13 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控方第一證人警員譚廸文、第二名證人警員李逸豪就辨認被告身形外貌的證供大致相同,雖然他們均承認曾短暫地遭巴士車尾遮擋視線,但認為兩人對被告的觀察良好,當時附近除被告外亦無其他人,故認為兩名警員並沒有認錯被告。

裁判官: 接納案發時被吿與警車相距逾 50 米

至於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意圖事宜上,裁判官指當日是中秋節,被告聲稱帶雷射筆前往觀塘海濱觀看表演及助興,亦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對於兩名警員分別供稱,案發時被吿與警車的距離介乎 20 至 40 米,而被吿事後自行前往現場量度的距離則為逾 50 米。裁判官指被吿進行實地量度,其得出的距離較可信,採納其說法。

裁判官續指,於此距離內,被告有可能看不到警車內有人,並質疑於相距逾 50 米下,是否可造成警員譚廸文所聲稱的傷勢;譚沒有就其傷勢提供醫療報告,而譚亦供稱當時覺得相關的光束是「打橫亂掃」。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以雷射筆掃射,並非以警員頭部或身體為目標,極其量是以警車為目標,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意圖傷警,最終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聲稱受傷警員:「白濛濛 …… 覺得好痛」

聲稱被射眼睛的警員譚廸文早前供稱,案發當日他與同僚乘坐中型衝鋒警車,於晚上約 11 時 20 分到達觀塘碼頭巴士總站,在車上候命。在晚上 11 時 43 分,他發現有一道綠光射向車身兩旁及其所在車廂,維持約 2 至 3 秒,因此他走到車頭留意光束來源,認為綠光是從車頭玻璃窗射入,並發現離車頭約三、四十米處的被告。事隔半分鐘左右,一道綠光再次射向車廂,來回橫掃約 4 至 5 秒,期間直射中他左眼,令他感到刺痛及視線變得模糊、「白濛濛」,在車廂內講「我畀啲光射中咗啊,覺得好痛」。

辯方當時質疑譚,為何眼痛逾 30 分鐘卻不去診治,譚表示當刻認為情況有好轉便不以為意,又指「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警察盡量都唔會去醫院,驚發生唔愉快嘅事」,故沒有到醫院求醫。

被告自辯供稱,當晚他與友人相約到觀塘海濱公園慶祝中秋節,期間有駐足觀看音樂表演(busking),他有攜帶一支雷射筆,並在觀看表演時照向附近的橋墩、街燈等助興,但他強調只會向死物及遠離人的地方照射。

案件編號:KTCC2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