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禁電影】禁危害國安電影上映 舒琪:訂電檢條例原則 不因政治禁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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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今(11日)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電檢員若認為某電影危害國家安全,可判斷為「不宜上映」;電影人、前香港演藝學院電影電視學院院長舒琪稱,80 年代設立《電影檢查條例》其一個原則,是「make sure 政治不可以成為刪剪、禁映某部電影的原則」,惟修例是否意味電影政治審查,舒琪稱不評論。

現有的電檢制度於 1988 年 11 月 10 日制定,舒琪透露在電檢制度立例前,當時處理管制電影、簽發准許證的影視處管制電影的原則及守則,只屬內部依據,並無法律依據,惟當中的指引要求檢查員需審視「電影會否損害香港與鄰近地區或國家的關係」,來判斷電影能否獲批。

後來立法會商議設委員會訂立電影檢查條例,舒琪亦是委員會成員,他指當時立例其中一個頗重要的原則,是要「make sure 政治不可以成為刪剪、禁映某部電影的原則。」舒琪續稱據他所知,立例至今無一部電影因政治原因被刪剪、禁映,即使是電影《理大圍城》,雖有提出額外要求但仍能通過電檢,依例可於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戲院中上映。

事隔 30 餘年,港府修訂指引引入《港區國安法》,是否意味香港電影開始要政治審查,或以政治原則作評審準則,舒琪表示不予評論及揣測,僅陳述過去事實。

在原有電影檢查制度下,條例未有涉及有關國家安全的評級準則。而現時修例的修訂則主要增加有關涉國家安全的審查指引,當中提及檢查員應小心留意電影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修訂亦列明,電檢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電檢員若意識到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應得出電影「不宜上映」的結論,變相禁映相關電影,詳見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