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搜出士巴拿鐵錘 鏟車操作員獲判無罪 官:警書面口供與庭上供詞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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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操作員去年 11 月在旺角遭警方追截,並搜出士巴拿、鐵錘等物,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案件今( 10 月 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鏟車操作員即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作供警員的庭上證供與書面口供有關鍵性的出入,在欠缺環境證供的支持下,法庭無法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用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指,本案主要依靠拘捕警察的供詞,但該警員在庭上的供詞,與他案發後錄取的口供有關鍵出入,包括被告當時是自己一人,還是與 5 至 6 名人士在一起,以及當日亞皆老街有沒有路障。對此,警員稱事發後即錄取的口供內容會較為準確。

裁判官續指,即使接納警員口供所指出,案發時有人跑走,被告一個人跟著跑,並搜獲出涉案物品,但被告被捕後已經向警方表明自己為鏟車操作員,加上警員亦承認被告被捕位置附近並無仼何非法集結。由於證供簡單,裁判官無法透過環境證供及警員證供,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用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拘捕警員的口供紙內容與庭上供詞有多番出入

拘捕警員13840 譚潤添(譯音)今早供稱,案發時他收到上級通知,指旺角一帶有千人聚集,他與隊員需要到場驅散及拘捕聚集人士。當其警車駛至塘尾道時,他見到被告與 5 至 6 名人士在一起,遂下車大叫「警察!咪郁!」,惟被告一行人即往渡船街方向跑走。他追截並成功制服被告,及後在被告的褲袋內搜出 2 支士巴拿,又在其袋內搜獲鐵錘、防毒面具等物品。譚又表示當日在亞皆老街有雜物堵路。

辯方質疑,譚於案發後即錄取的口供內容與庭上的供詞有出入。譚在庭上表示當日在亞皆老街有雜物堵路,但其口供紙卻無提及有關情況。譚解釋,他在庭上才想起事情,而當日的路障包括被索帶綁著的鐵馬。

辯方又質疑,譚的口供紙指他發現被告後隨即下車追截,惟在庭上又指被告與 5 至 6 人在一起,譚解釋因為其口供只執著於被告一人,故沒有提及其他人。此外,譚的口供紙又指是被告先跑,譚再下車大叫「警察!咪郁!」,與他庭上的版本不一,譚即改稱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其實被告逃跑與他大叫是同時進行。另外,為被告錄取會面記錄的警員58327,今日在庭上承認被告曾向他表示自己為鏟車操作員。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譚庭上供詞與事發後即錄取的口供有出入,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強調被告為鏟車操作員,涉案物品實際為工作工具,他並無意圖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譚浩豐(29歲,鏟車操作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被告譚浩豐

案件編號:KCCC7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