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國安法下的新法庭:法律人權爭議,與青年唐英傑囚 9 年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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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𠳐、𠳐、𠳐!」三下響亮的叩門,法庭職員長喊一聲:「Court —!」所有人站立起來,三名紅袍法官快步走到席位,他們的左邊是公眾席和記者席,正前方是律師席,隔著律師席直望到法庭最遠處,是用木欄圍起、約能坐十人的被告欄,24 歲的唐英傑就站在那裏,由三名懲教人員看管。

警方重兵把守,除了庭內 3 名西裝便衣警員以外,庭外站了十數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大批軍裝警員於法院正門外戒備。這座並不新淨的高等法院大樓,興建於 1984 年,那一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決定香港政權移交的命運。中方承諾,一國兩制從 1997 年開始,50 年不變。

香港司法獨立、保持普通法傳統,一直被視為一國兩制的核心之一。至這一年,香港高等法院迎來第一宗繞過本地立法會、由全國人大常委制定之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 審訊青年唐英傑,他在國安法生效翌日,2020 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旗的電單車、衝過警方檢查線。律政司首次運用該外來法賦予的權力,撤銷該案陪審團,三名由特首指定的國安法法官,負責審理及裁決此案。

被告欄裏身穿深藍色西裝、戴黑框眼鏡的唐英傑,生於 1996 年,他人生至今渡過的時間,亦是中港政治關係多番劇變的 24 年。普選承諾被寫進《基本法》,成為矛盾的主軸,從 2003 年開始,香港人多次在這問題上與北京抗爭,落實普選時間一再被推後,直到 2014 年,人大「831 決定」,推出極為保守的普選方案,雨傘運動隨之爆發。五年後的 2019 年,由於政府強推逃犯條例修訂,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政治抗爭運動就此拉開序幕,民眾訴求從最初的撤回修例,迅速演變為要求真普選、徹查警暴等。

警方武力缺乏有效監管之下,運動升溫,伴隨譎變的國際形勢,行至 2020 年 6 月,北京決定將一套國安法強加於香港身上,港人從 2003 年開始對基本人權會被國家安全法例侵蝕的擔憂,成為現實。

2021 年 7 月 27 日,法庭裁決,在反修例運動中被廣泛使用的「光時」口號,可以(capable of)含有香港獨立的意思,唐英傑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傷警員的行為,因此被定義為「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

一切歷史匯聚到今天,7 月 30 日,在種種人權與法律爭議之下,法庭判決,一個香港青年的命運。

「我們判處被告第一控罪 6.5 年監禁,第二控罪 8 年監禁⋯⋯兩年半同期執行,共計 9 年。」法官杜麗冰讀出判詞。

唐英傑的胞妹哭泣起來。「重甲(唐英傑外號),等你!」「撐住呀!」有公眾大叫。

「你哋都撐住。」唐英傑留下一句,隨即被懲教人員押走。

*          *          *

一年前,2020 年 7 月 1 日,香港政權移交 23 年,港區國安法在前一日深夜 11 點正式生效。七一當日,警方首次就七一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然而仍有數以千計的市民湧到灣仔、銅鑼灣街頭。有揮舞「光時」旗幟的年輕人向記者表示,前一晚對於是否帶「光時」旗幟出來,艱難思索良久,國安法之下,感到十分害怕,最終決定如此行動,要在僅餘空間把握言論自由。

年輕人的擔心很快得到證實。當日下午三點近四十分,青年唐英傑沿著軒尼詩道東行線駕駛電單車,後座插著「光時」黑色旗幟,據數名警員證人在庭上的供詞,唐英傑後來左轉入盧押道、行駛一段距離後右轉入謝斐道,過程中他總共經過了三道警方防線(checkline),一度引起至少 60 名途人歡呼,而警方以叫喊、作出手勢等方式要求唐英傑停下,第三道防線的警員曾經向他發射胡椒球彈,均告無效,唐英傑最終在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的第四道防線撞上三名警員,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法庭上曾播放第三和第四道防線的現場影片,可見到警方防線並沒設置雪糕筒或水馬等障礙物,當唐英傑經過時,數名警員衝上前試圖攔截不果。

唐英傑倒地後,多名警員一擁而上,將他制服,並拖行至行人路上。庭上播放警方錄影,顯示唐英傑靠牆而坐,雙手被反扣在後。他身形高大壯實,雙頰敦厚,顴骨較高,濃眉劍眼,身穿普藍色長袖上衣,胸前的戰術背心及右臂均貼有綠色急救員標誌,右腿綁有軍用帆布袋,腳踏黑色軍靴。據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庭上所說,唐英傑當時身上帶備的是急救物資,被捕時腿部已骨折。

他隨後被警方以剛生效的國安法起訴,控罪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這兩條控罪,顯然都與「光時」旗幟有關,這一點在一年之後得到證實:在法庭的判決書裏,兩條控罪成立的理據,最關鍵的基礎,都是「光時」口號的意思,被認定為可以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含義。

唐英傑被起訴後,他曾打工的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江婉君,以及他的一名好友 K 先生,均對控罪感到十分震驚及無法理解。

「國安法都冇話唔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佢又唔係嗌『香港獨立』,大佬,你界線都唔清楚。你告佢瘋狂駕駛咯,關分裂國家咩事啫?」K 先生每次說起,就感到氣憤,他認為當時國安法條例對各罪名定義含糊,普通人根本不知自己何種行為犯法。「如果你講清楚大家知,大家咪唔表達咯。」

「普通法的精神,係好強調普通人要理解和接受呢個法律。但國安法立法過程,冇畀時間、亦冇做努力,去令社會理解。」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王莉雅(化名)向《立場》表示,「唐英傑係 7 月 1 日被捕,但國安法係 6 月 30 日深夜先出來。作為一個平民,係 assume 好難讀過國安法、理解罪名嘅實際意思。」

老闆娘江婉君說,雖然與唐英傑交談不多,但了解他父母離異,需照顧家人,中學畢業就出來打工,為人詼諧幽默,「講粗口伶俐」,工作爽快,即使他並非自己飲品店正式僱員,卻仍在日本餐廳工作結束後,到店內幫手清理最髒、最難清理的隔油池。這些她都寫進了求情信裏,亦願意頂著政治壓力,出庭做證人。她在庭上供稱,唐英傑正職是餐廳侍應,在反修例示威現場則擔任急救員。

「他舉起那個旗幟,是想表達自己真係好鍾意呢個地方,好想香港好。那八個字,過去被視為一種希望,是年輕人對管治階層失望,才有這種表達。」江婉君告訴記者,她是這樣理解唐當日的行為。

K 先生第一次去收押所探望唐英傑時,話未說兩句,就哭了起來。

「我話仆街,你諗乜嘢呀。我一入去就鬧佢。總之我都唔識講。」隔著玻璃窗,K 先生罵完唐英傑,又不斷問他有沒有被人欺負,需要什麼生活用品,「好唔好食?好唔好住?」

唐英傑也跟著哭了。

K 先生總記起某次在示威現場,唐英傑突然透不過氣,隨行的急症科醫生診斷他是「急性肺水腫」。唐英傑被扶到一間教堂裏休息,即使面色青白,大家也不敢送他去醫院。

「他那時說,橫死掂死,不如死喺教堂。」唐英傑可能以為自己凶多吉少,就對 K 先生說,其實他最愛錫這班朋友,希望大家永遠和好。

K 先生不敢去法庭旁聽審訊。他怕自己情緒激動:「我識佢咁耐,佢份人個腦都唔係好用,喺黃店煮拉麵,佢人生就係咁,一個咁撚憨鳩嘅人,點會走去撞差佬,你估佢唔驚死咩?」

*   *   *

在正審開始前,唐英傑被還押了將近一年。過程之中,先是律政司決定不設陪審團,激起輿論千層浪;再是控辯雙方各自邀請學者做專家證人,引起不少公眾好奇,期待學者對「光時」口號的解讀。

不過,在法庭的紅幕正式拉開之前,加在唐英傑身上的兩條控罪,從根本上存在一些值得關注、在人權方面有爭議的問題。

由於案發時電單車插有「光時」旗幟,唐英傑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分裂主義本身作為一種政治觀點,按照國際人權法標準,它不是一個罪,如果他有其他刑事行為,那是刑事犯罪的問題。」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王莉雅說。去年,她和中心的其他研究員一同,發表了一份關於港區國安法的詳細報告。

法律博士生、法律團體「法夢」成員腸(化名)希望引用英國或歐洲這些普通法傳統的地方的司法情況,來說明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內容,與一般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不符。

「在英國的案例或普通法傳統,(分裂國家)一定要有煽動暴力、或一個大規模騷亂的元素,才構成所謂叛離、或煽動叛離的意圖。」腸說,「有無數英國或歐洲案例講到,鎮壓獨立運動,一係佢使用暴力,一係用一個唔民主嘅方式去達成獨立、分裂訴求,只有呢兩個情況,法律先會去禁止,先可以用一個監禁嘅懲罰。」

然而,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腸認為,這與國際通行的原則不符。

他引述著名的「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兩者均解釋以國家安全限制言論自由的界線。例如「錫拉庫扎原則」訂明,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者政治獨立免於武力或武力威脅時,才可以限制某些基本權利;而約翰內斯堡原則就提出「即時的暴力」作為參考因素 — 法律只可以管制那些煽動即時暴力行為的言論。

「根據國際標準,只有使用暴力、煽動暴力嘅情況,先可以去拑制言論。」腸總結。

至於「恐怖活動罪」,腸指出,根據錫拉庫扎原則,相關行動要「好大規模」、影響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等,而非只是對於法律和秩序(law and order)的單獨的威脅。

「在國際法原則下,一些個別、或者孤狼式嘅行動,係公安嘅問題,多於一個國家安全嘅問題,當局可以採取一個措施,但唔應該係一個咁強烈嘅措施。」腸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前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在今年出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質疑,稱「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是學者的學術觀點,並非國際公約,沒有約束力。不過,腸就質疑,「錫拉庫扎原則」對香港法庭很重要,從上訴庭到終審法院,均不只一次將之視為一個香港需符合的國際標準,認受性高。

*          *          *

天字第一號的國安法案件,除了控罪本身的人權問題之外,最為人詬病的,是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指示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2021 年 6 月 23 日,唐英傑案正式開審,17 個審訊日以來,在庭外與旁聽的公眾交談,總聽到他們對審訊結果不抱期望的抱怨。「只是走過場」、「做場戲」的說法,不絕於耳。

「我覺得好唔公平,咩法治社會,要坐監都冇陪審團,如果官唔鍾意佢,然後判佢坐監,咁咪唔啱咯?冇陪審團,我覺得唔公平呀呢件事。」唐英傑的好友 K 先生批評。

「法夢」成員表示,英國案例與香港不同之處,在於陪審團制度在香港是被告享有的「憲制權利」,受到基本法保障 — 這個制度是香港沿用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實施了近 180 年。一些香港法庭的判詞【1】明確指出,1997 年後,《基本法》第 86 條給予陪審團審訊牢固的憲法保障。

「有少少民主制度的縮影,由人民去決定是否有罪⋯⋯是一個對國家權力的制衡。」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的代表律師之一、大律師黃宇逸曾接受《立場》訪問:「在法律角度,陪審團是 reasonable man。有時人們會說,法官的生活經驗同普通大眾可能不同,可能都住在山頂、『離地』,可能他們未必知道地鐵有幾逼。⋯⋯陪審團要做的是事實裁決,聽完證供,可不可信,要從內在可能性判斷,要憑個人的生活經驗。」

黃宇逸和「法夢」都認為,是指定法官制度加上不設陪審團,共同造成公眾在觀感上認為制度不公。

「被告感覺到公正,在於他可以相信,陪審團隨機抽取,不受操控機率大、可以代表社會大眾的看法。」黃宇逸說,「比如決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句話到底什麼意思?由有一些生活在社會上的 lay member 去判斷,展示旗幟到底是不是真的分裂國家,可能觀感上,被告安心啲,大眾也會信服。」

「但我(國安法被告)既被剝奪了陪審團的保障,又由你指定法官,就會覺得你削弱了公正性。」

不僅如此,「法夢」的腸進一步指出,除了觀感問題,不設陪審團,事實上也改變了法官在高等法院刑事審訊中的角色。

他解釋,在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審訊裏,一般都設有陪審團,陪審員是事實的裁決者,法官是法律的裁決者,會為陪審團提供法律問題指引。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會請不同證人作供,若陪審團有疑問,會在退庭商議時,將問題交給法官,由法官代為提問。在此操作裏,法官是陪審團發問的傳聲筒,並沒有參與到控辯的對壘之中。

「公平審訊裏,法官是 impartial,是裁判,不會落場參與球賽。」

然而,當失去了陪審團,「法官除了做法律裁決者,亦都做埋事實裁決者,似乎會混淆角色,就隨時介入。」

例如今次審訊中,當法官需要釐清一些事實問題,就要親自向控辯雙方證人發問,這不僅改變了他們中立的角色,亦容易令公眾產生觀感上的不公感,比如在唐英傑案裏,有旁聽人士會發出疑問,法官是否問辯方專家證人,比問控方專家證人更多,這是否說明法官本身有既定立場。

另一方面,這某程度亦失去了設立陪審團的好處:「陪審團有社會各階層,各行業嘅知識,咁就唔會只有法官嘅專業角度,或者法律專業嘅背景,去處理所謂常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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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正由於陪審團的缺失,造成今次唐英傑案審訊裏,公眾不斷看到學者作為專家證人,好像在為三位法官上堂的奇特景象。

兩條控罪的重要基礎,都在於「光時」口號的意思,於是,控方請來嶺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劉智鵬,希望從歷史角度作出綜合分析。另一邊廂,辯方請來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對陣劉智鵬,雙方均提交專家報告,爭奪對於「光時」解讀的話語權。

在多名警員證人結束作供後,審訊踏入第五日,劉智鵬作為控方專家證人率先登場。

劉智鵬穿著一套黑色西裝,頭髮微鬈,戴一副無框、長方形鏡片的眼鏡,他坐在法官左手邊的證人席上,選擇以中文作供。由於是次審訊以英文進行,法庭的翻譯員站到了他身旁。在他作供的兩日半裏,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李立峯均獲法庭批准,坐在律師席上,隔著兩行的距離,看著劉發言。

劉智鵬解讀「光時」的方法,是將口號前後兩句先分開理解,他用《說文解字》、《現代漢語詞典》分別給出「光復」和「革命」的意思,再從古籍中引述使用過這兩個詞語的內容,作為證據,證明「光復」「革命」的意思千年不變,從三國到現代中國,「光復」都是「恢復或取回落入敵人或異族手上的政權或國土」的意思,而「革命」則意為「推翻政權並取而代之」。結合起來,「光復香港」說的是香港遭敵人、即中國佔據,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則是從當權者手上奪回香港政權。他表示,這同時考慮了梁天琦在 2016 年新東補選的政治言論。

辯方資深大律師、滿頭白髮的 Grossman(郭兆銘)負責盤問劉智鵬,問及如何肯定只有中五教育程度的唐英傑,能夠像梁天琦一樣理解「光時」的歷史意思時,劉智鵬不得不承認,對於涉案八字的理解,並不需要如專家般深厚的歷史知識。

這一著,令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提出希望法庭按照字詞的簡明而一般之含義(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法律解釋的一種方法),來理解口號。

辯方專家證人的難題,則似乎是如何在二元性的法庭語言框架中,充分把社會科學角度的觀點,傳達給三名指定法官。

李詠怡和李立峯合寫了專家報告,按照他們的說法,是希望反駁劉智鵬「光時只有一種意思,並且所有人都如此理解」的假設。其中,作為政治學者的李詠怡利用文獻和資料,討論「光時」的起源和發展,並指出控方聽錯梁天琦的演講,把著名非裔美國民權運動家「Malcolm X」錯聽為「咩 comix」,在網上一時掀起熱議;而李立峯則從傳播學角度,利用 5 種研究方法,多重檢核他們的論點:「光時」是一個開放性的口號,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劉智鵬的解讀只是其中一種。

這個觀點,被控方強攻,控方和法官都希望從李立峯、李詠怡口中得到確認:存在不同理解,是否等於劉智鵬的解讀也是其中一種「正確」的解讀?

對此,兩位李教授重申,重點是:並不存在唯一正確的解讀,而劉的解讀僅是眾多可能性的一種。當控方、法官進一步問,他們是否認同,劉的解讀是其中一種可能,兩位教授答「是」。這成了之後法庭判決的重要理據之一。

為了讓法官理解社會科學所用的基礎研究方法,李立峯在大約兩日的作供裏,花了大半時間講述這些方法的原理,法庭成了社科講堂,沒有陪審團,三個法官連番就入門問題親自發問,例如「抽樣調查 400 人如何具有代表性」、「什麼是相關系數(correlation coefficient)」等。控方周天行希望質疑李立峯的研究方法,但似乎難以正確掌握社科術語,曾試過在多次就「相關系數」發問後,被法官打斷,由法官親自解釋。

李立峯並非首次做專家證人,2018 年,他曾為佔中九子案出庭作供。不過,國安法通過之後,學界明裏暗裏傳出學術自由受影響的消息:美國雜誌《大西洋》曾引述港大匿名教授,指有研究生舉報兩名教職員涉嫌違反國安法;再如多次撰文批評政府的學者葉蔭聰,不獲嶺南大學續約。在此種社會環境之下,為國安法疑犯一方做專家證人,政治風險與從前不同。

在作供的最後階段,李立峯曾解釋如何用「連登」大數據分析,彌補 2019 年社運發生當下他所做的研究未能覆蓋至案發時間段的缺失。「我用已有的數據,做了一個誠摯的嘗試(an honest attempt)。」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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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陪審團,法官成為事實的裁決者。7 月 27 日,彭寶琴、杜麗冰、陳嘉信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就唐英傑的命運作出裁決:「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告成立;作為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派不上用場。

在法庭的學術討論備受社會矚目,然而在最後的判決書,法官強調:「我們關注的不是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在考慮所有相關情境後,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

於是,所有李立峯的研究分析,以及他們論述的「人們理解口號不只有一種意思」的觀點,全部成了對法庭不相關的內容,除了一點:法庭從那些「劉智鵬的解讀是否也是其中一種正確解讀」的追問之中,確立李詠怡和李立峯,對於「光時口號至少能夠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無異議。

「這至少是對公眾的一課:知識和專業對於良好的司法制度很重要。原來現有的普通法制度,可以 disregard 一些大眾認同是專業的知識,只選擇聚焦現有法律條文。原來司法制度可以如此 low quality。」黎恩灝不無感慨。他和王莉雅一樣,是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研究員。

「法夢」腸,以及一位匿名的國安法案件辯護律師 N 都認為,判決書理據欠缺邏輯,「思維跳脫」,中間跳了很多個論證步驟。

腸指出,兩項控罪討論的起點,均是「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而法庭選擇接納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的解讀,稱光時口號「至少能夠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以此為基礎,「自動推論其他犯罪元素都滿足,但其實不應如此簡單。」

他分析,首先法官接納劉智鵬解讀的理據,只是「辯方沒有反對他的解讀」,但作為本案的事實裁斷者,法官應該獨立做一個判斷,列出更詳細理據,說明為何接納控方解讀,「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是不需證明任何嘢的。」

其次,最關鍵的是,他認為法官似乎混淆了「能夠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和「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你有那個意思,和那個意思是否能夠煽動人,是更進一步。因為意思是可以沒有煽動性的,你表達港獨,但港獨未必是煽動他人,你可以只是說我自己想港獨。你(法官)要做一個分析。」

匿名的國安法案件辯護律師 N 也同意這個質疑:「就算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庭亦完全沒有討論,口號這樣的展示,是否真的能夠煽動他人?」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判決書討論了 4 個問題:被告行為是否涉及對個人的嚴重暴力、是否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被告是否想威脅公眾以追求政治目的、是否脅迫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

腸指出,普通法對於「傷害」的解釋一向很寬,「例如雷射筆都已經話傷害人身」,這對於被告比較難爭辯。但傷害人身的目的是否分裂國家,法庭是基於「光時」旗有分裂國家意思而作出的判斷,這裏就存在問題:第一,是否真的是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第二,傷害人身的行為是否以此為目的去做?

在這些論證步驟被跳過的情況之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個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則,似乎被完全忽略了。

同為喬治城大學法學院研究員,黎恩灝和王莉雅均對「恐怖活動罪」有擔憂。

「第一,聯合國安理會對恐怖活動罪的定義,是說你一定會引致嚴重受傷或者死亡,以及會引起社會恐懼。睇返唐英傑,呢啲嘢有冇出現?第二個問題,國際通行的意見,是恐怖活動罪一定要合乎比例,同埋係必須,如果你能夠用現成一般的刑事罪行條例處理,你應該用嗰啲法例去處理。」王莉雅說。

她又擔憂,「恐怖活動罪」若定義太寬,香港更易變為警權之地(police state)。

「只要涉及少少暴力,你就可以用恐怖主義入罪,襲警罪以後係咪會變成恐怖主義罪?另外,擴展恐怖主義的定義,從政治角度分析,可以正當化好多社會控制手段,好容易開啟 police state的危險性。」

不僅如此,腸、國安法辯護律師 N,以及黎恩灝均指出,是次判決相當技術性,絲毫沒討論國安法如何與其第四、第五條所述的保障人權的原則有所互動、聯繫,僅僅在判決書第七段自稱舉證標準、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訊等權利,均會繼續應用在本案,一如其他有陪審團的原訟庭刑事案件。

「(需要)有陪審團的最重要一點原因:這是可以判終身監禁的罪名。你現在沒有陪審團,how can it be a fair trial as we perceived before?這是他們自以為的 fair trial 罷了。」黎恩灝說。

*          *          *

近百名市民在高等法院附近的太古廣場天橋上等候,「遙距」等候唐英傑囚車。大批警員隨即到場驅趕:「我們不會讓你們送車的。」

過往的政治案件,香港公民社會仍有人脈和資源,可以藉由關注組等形式,為當事人發聲。一年前,12 港人案,本土派鄒家成,與支聯會副主席、大律師鄒幸彤,以及時任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等人,就試過連結被告家屬、開記者會,為被告們組織社會運動。

如今,這些政治人物紛紛因社運案件而被還押、或處於保釋狀態,能夠為政治案件被告發聲的公民社會力量,日益萎縮。

在指定法官、律政司可撤銷陪審團的不公審訊設置下,在控罪罪名被指存有根本性人權問題之下,要打國安法案件,路在何方?

大律師鄒幸彤在被還押之前,曾接受《立場》專訪,她認為香港法庭在國安法下已被政權用作政治打壓的工具,「國安法本身是一套有問題的規則。香港的問題在於,我哋仲當呢啲 case 是一個正常的法律案件來處理。去到一個位,你要改一改 mind set。」

她以內地人權律師為例,解釋他們如何將不公義的案件當作 campaign 去打。「如果你用一個好 narrow 的專業操守,只對客人負責,不對公眾利益負責,那你的選擇就會是不出聲。但⋯⋯你身處那個位置,你有冇責任行動?」她如此問道。

香港律師有可能這樣做嗎?

黎恩灝和「法夢」的腸都認為,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是否要嘗試改變遊戲規則?我想對於抗辯律師和當事人都是很困難的選擇。是否每個被告都有充足資源和組織支援,有足夠的心理準備,離開遊戲規則,抵抗、付出代價?這是一個未知數。第二, 如何透過法律制度抗爭,我見到好多國家的例子,他們的目標,是引發民眾關注案件、令他們有更多人權法律知識,有充權和啟蒙作用。將法律『運動化』的目的,需要更多考慮。第三,香港律師的執業資格都是由法律執業者條例決定,而如今行政和立法機構都被北京控制,若有風吹草動,他們可能連參與司法抗爭的機會都冇。」黎恩灝說。

散庭後,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在警員的護送下,迅速離開法庭。國安法第一案,就此暫時落下帷幕。

代表唐英傑的大律師劉偉聰會見傳媒,稱受唐所託傳話:「多謝咁多位嘅關心同埋支持,時間會過得好快,佢會撐住,大家都要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面對唐英傑 9 年的刑期,現在,K 先生無法每星期去探望他了。

「肥仔,我哋個個都好錫你,唔好覺得自己耽誤咗人、或者做錯事。你有冇做錯事,唔係佢哋說了算,大家心知道。總之,唔好放棄,我哋陪到你最後。」K 在電話裏喃喃對記者說,「唔,唔⋯⋯」

電話那一頭沉默了。

【註 1】

2016 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煥弟》案的判詞,上訴庭採用了李國能法官在 2006 年一則案例當中關於陪審團的說法。

文 | 楊子琪
圖 | Helena CYC

(實習記者張嘉敏、Teresa Wong 對本文有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