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銅鑼灣集會】認非法集結、管玻璃樽等 17 歲男學生還押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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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2 日銅鑼灣示威活動演變為警民衝突,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當日非法集結、管玻璃樽和打火機燃料,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原定今(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餘下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被告需還押至 2 月 18 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的父母離異,但今日兩人與嫲嫲都有到庭支持被告,並呈交被告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相信他已經吸取教訓,將來會做一個正直守法的人。

被告為 17 歲王姓學生,原被控三罪,包括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與禮頓道的希慎道參與非法集結;管有一罐噴漆、3 支玻璃樽和一支打火機燃料;及非法集結期間使用一個眼罩和防毒面罩連濾罐。

被告今日承認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承認的案情指,當日下午 4 時 20 分,警方到達銅鑼灣利園山道與禮頓道的希慎道,見到前方十米有 20 至 30 人在設路障,放磚塊於馬路上,人群穿黑衣,佩戴不同的蒙面物品及頭盔。當警方趨向人群前,人群四散,而被告則由馬路跑向禮頓道。警員追截並成功逮捕被告。警員在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物品。

案件編號:DCCC 17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