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國安處引用國安法 43 條實施實則 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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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 25 日)到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中環的大律師辦公室,派送警察國安處的信件,根據國安法 43 條實施細則,要求交出支聯會資料,鄒幸彤指,除了她之外,所有支聯會常委今日都收到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的信件,她譴責警察用國安法向公民社會施壓。

據了解,警方是引用國安法 43 條實施細則第 5 條,條文指警務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外國的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立場》正向警方查詢細節。

按例可要求交  活動、個人資料、資產等

根據國安法 43 條實施細則,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警方去年中曾引用用國安法 43 條實施細則,申請法庭手令搜查《蘋果日報》,當時逾百名警員到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