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馬鞍山火燒男 夫婦被指喧嘩講粗口 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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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 月 11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海柏花園行人天橋與人爭執,及後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全身着火, 需送院治理。一對夫婦被指旁觀時喧嘩及講粗口,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兩人早前不認罪受審,裁判官林希維今(17 日)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兩被告的行為有可能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裁判官又裁定,事主當時選擇留在天橋與不同政見的人士對罵,是因為害怕重遇破壞地鐵站的黑衣人而被襲擊,而非是因為兩被告的言行有可能危害事主的人身安全。而根據事主與在場人士的對罵內容,事主亦有不忿,其言語的粗痞程度與在場者亦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官: 不希望裁決後有人認為法庭挑起政治爭端

裁判官裁決前又指,法庭只會處理法律議題,而非政治問題,不希望裁決後有人認為法庭挑起政治爭端,例如如裁定兩被告罪成,有人會認為「講下粗口都定罪」,或者相反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有人會認為「有人點火都無事」。裁判官強調法庭不會考慮相關的爭論,只會考慮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

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時指,質疑包括兩被告在內的在場者並非無辜的旁觀者,而是參與其中且並無一人向事主施以援手。控方又指事主出發點是「見義勇為,係好多人都唔會做嘅嘢」,主控又希望裁判官裁決時可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直言「可能係香港最黑暗嘅時間」。裁判官林希維則表示「呢啲嘢唔方便喺度講」,更一度質疑控方是否要求發出作道德判斷。

辯方則陳詞指,並無證據顯示兩被告當時的行為與社會安寧被破壞存在因果關係,且當時現場氣氛已有所緩和,事主突然遭人縱火實屬於始料不及。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39 歲),均報稱文員,同被指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女被告被指叫事主X「返大灣區啦」,男被告被指叫X「你走啦,中國人,屌你老母」。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