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大,還是《基本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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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港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中,授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禁止港人出境,卻沒有提出任何正當理由,以及防止權力遭濫用的保障措施,令社會各界人士深感震驚!

衆所周知,《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這是香港作為自由港和國際金融中心的生命綫之一。

然而《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在沒有提出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授權保安局長訂立規例,以令入境處處長可獲取運輸工具即飛機上乘客及機组人員的資料,更可禁止飛機運載有關人士,即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

人們不禁要問:究竟是保安局長大,抑或《基本法》大?究竟《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出入境自由」還算不算數?

在此必須嚴正指出,堅持一國兩制不動搖、不變形、不走樣是廣大香港市民的主流意見和共同願望。任何以「搬龍門」、「切香腸」手法篡改《基本法》,以「大石壓死蟹」態勢閹割「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的國策和國際承諾的倒行逆施,都是對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安定繁榮的損害,必將受到港人反對,一定受到歷史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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