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等8人暴動案】檢取證物警員認處理證物疏忽 違反所有要求存取證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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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今(21日)續審,處理有關第四被告涉案證物的警員蘇達龍今供稱,承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多處粗疏,包括忘記為證物拍照及沒有更新警方電腦記錄,並辯稱「工作真係太繁忙,要同時處理新舊案件」。他又承認自己處理涉案證物時,違反所了相關處理證物的程序及有所疏忽,錯誤共七項,包括曾不小心打開證物袋、將液體由玻璃樽轉至膠水樽時,沒有將兩樽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沒有於樽上標示來源標籤、沒有第三者在場見證「轉樽」、及沒有將「轉樽」事件記錄於記事冊、沒有將玻璃樽內殘餘物送往化驗等。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蘇達龍指,他於口供中表示他記錄警長黃子誠向他講述遭襲擊事件時,使用了第一身記錄,稱「佢襲擊我面部,導致我受傷」,但被襲者是黃而非蘇,辯方盤問蘇指黃「你呢句邊度抄返嚟?」,蘇則表示「可能我文筆唔係咁好,警長同我講訴佢被襲擊事件時,我代入咗,用咗第一身嚟寫」,庭上旁聽人士聞言一陣哄笑。辯方再指「你文筆唔好,你同我都分唔到?」,蘇則表示「係囉。」

敍講襲擊時錯以第一人稱 警認文筆唔好分錯你我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的警員蘇達龍今日下午供稱,他指案發當晚他前往律敦治醫院,處理警長黃子誠被襲擊案件,期間黃將一個紅藍綠色相間的背囊給他,內有一枝由藍妹啤酒樽承載的懷疑汽油彈、眼罩及伸縮警棍,蘇又表示「我聞到好大陣類似天拿水味,我懷疑係汽油彈」,他其後將涉案證物帶回辦公室,並存放於自己的櫃筒內鎖上。蘇又表示他因為工作繁忙,須同時處理新舊案件以及曾放假,直至 9 月 6 日才處理相關證物,當時辦公室內並無其他人,由於他在辦公室找不到常用「樽仔」,他遂將一枝全新礦泉膠水樽內的水倒走,再倒入藍妹玻璃樽內的液體,並將涉案的藍妹玻璃樽送往化驗。

蘇續指,直指 9 月 23 日,他得知案件會交港島總區重案組調查,他翻查檔案,發現自己「做漏咗一樣嘢,我無影到有關證物相片」,但由於懷疑汽油彈及眼罩等證物已送往化驗,他的櫃內只有涉案的伸縮警棍及背囊,他遂立即為該兩個證物拍照,並送往何文田化驗。蘇又指,去年12月11日,有同僚為他取回裝有警棍的證物袋返回辦公室,蘇指「我唔小心打開咗個證物袋,但我立即做補救措施,將證物袋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再封存」。蘇又確認涉案的藍妹啤酒玻璃樽上未能套取到任何指紋。

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蘇指,他將涉案的證物存放在其櫃內,沒有主動聯絡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員。蘇則表示他不清楚哪一隊警員負責處理案件,並指「我嘅職責係檢取證物」,其他隊員如有需要會主動聯絡他。辯方又質疑他將證物放在自己的櫃內近三個月,蘇則指表示他有將思疑汽油彈等送往化驗。蘇又表示,案發當晚他有帶同政府相機前往醫院,準備拍攝證物,但不知為何相機不能運作,故他未能拍攝證物相片,但他承認當日曾為警長拍攝了三張傷勢照片。蘇又表示他其後因為工作「真係太繁忙」,他忘記為相關證物補拍照片,直至 9 月 23 日才為涉案的伸縮警棍及背囊拍照。

檢取證物警員認不小心打開證物袋

辯方則指蘇達龍處理涉案證物時,違反了所有相關的處理證物程序,包括沒有更新電腦記錄、沒有為證物拍照、以及處理液體證物時,將液體由玻璃樽轉至膠水樽時,沒有將兩樽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沒有於樽上標示來源標籤、沒有於第三者在場見證下「轉樽」、及沒有將「轉樽」事件記錄於記事冊、沒有化驗玻璃樽內的殘餘物等,蘇對此直認不諱,並承認自己處理證物有疏忽。他又同意辯方所指「除咗你之外,根本無人知個膠樽嘅液體邊度嚟」,但他於控方覆問下,否認自己認識警長黃子誠,亦沒有與對方串謀捏造證物。

另外,第 7 及第 8 被告的大律師李國威盤問拘捕兩被告的警員鄧文傑及黃冠豪,指他們拘捕兩被告是因為兩人的衣著,即黃色頭盔及黑色衣服,兩名警員均表示衣著為拘捕兩人的原因之一,但強調警方是懷疑兩人參與非法集結才作出拘捕,惟兩人均看不到兩被告曾有叫囂、堵路、射鐳射筆等非法集結行為。

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梁雁彬(25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