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雷射筆照警車獲判無罪 官:常見文具 女核數師:案件濫捕 盼港人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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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歲女核數師被指去年 8 月在葵涌警署外,用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其中一秒射中其雙眼,使他感到痛楚,被告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稱,雷射筆為常見文具,在特定距離 40 米內才造成傷害,但警員稱光源相距 50 米或以上;被告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當時為「OL」裝扮,照射警車後亦沒有逃走,與故意傷人的推論不相符,今(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被判無罪後鬆一口氣,批評案件是濫捕,過往亦有「街坊裝」打扮的市民被捕。她希望港人撐住,市民能關注其他還押、入獄的被捕者。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稱,拘捕女警忘記即時施行警誡,認為女警做法有違查問規則,對被告不公平,早前剔除被告所作的招認。控方在本案須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是否有傷人意圖。本案沒有直接證供,法庭須就物品性質及狀況、周遭環境、被告是否收藏及被質問的反應,作出推論。

裁判官表示雷射筆是常見文具,涉案雷射筆亦非改裝。雖然專家證人指出雷射筆能夠傷人,但局限於傷害眼睛,以及在特定距離 40 米內才造成傷害。事主表示當時被雷射筆射中一秒,光源距離約 50 米,盤問下更稱相距 60 至 70 米,在「一剎那」被射中。

相距數十米   官:難推論有傷人意圖

事主乘坐的衝鋒車經改裝,車身設有鐵絲網,外面的人無法看到車內情況,質疑被告如何瞄準坐在中間車位的事主,用雷射筆對他作出傷害。裁判官直言:「被告是否有傷人意圖,推論相當困難。」至警員下車截查被告,她仍是手執雷射筆、沒有逃走,與故意傷人的推論不相符。

裁判官又指雷射筆會用於示威現場,但案發當日附近沒有示威。被告與男友當時在葵涌警署附近,不會得知事主與同袍回到警署候命,可見事件是沒有預謀。另外,被告住址亦在案發地點附近,當時她並非穿着示威裝束,與一般「OL」無異,拘捕女警更提及當時被告手執午餐器具。

官:被告自招嫌疑  拒准訟費申請

事主稱被雷射筆射中雙眼後,亦未能描述被告動作,到下車截查兩人時,發現被告正與男友擁抱,兩人亦背對警署。裁判官認為被告解釋雷射筆目的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將涉案手袋及雷射筆歸還被告,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裁判官指,被告的雷射筆當時不論有意或無意射中警員、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王海嵐(24 歲,報稱女核數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她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指,時任駐守新界南衝鋒隊隊員的李偉權,案發當晚乘衝鋒車進入葵涌警署時,一道綠色雷射光束從約 50 米外射向車內,其中一秒射中他的雙眼,使他感到痛楚。女警呂曉妮得悉事件,隨即上前截查被告及其男友,在被告手提袋內搜出一支雷射筆。被告當時解釋她與男友正在散步,警誡下稱:「對唔住,我都知照警察唔啱,下次唔會。」

被告自辯稱,她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雷射筆用作協助上司匯報,散步回家期間行經葵涌警署附近,向男友展示新換的雷射筆,並試用雷射筆,將其射向行人路。

2020 年 9 月 25 日,獲判無罪的被告王海嵐(中)在朋友陪伴下離開法院。

案件編號:WKCC5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