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專員:無權監督所有國安法截取通訊、秘密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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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至今逾半年,第43條實施細則訂明在涉及國家安全事件上,警察只要得到特首批准,即可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不需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要求先得到法官授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被問到國安法下的監聽,他是否無法監察。他回應指,所有涉及國安法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都非由專員處理。他無權參與(No Say),亦不能檢討和監督國安法的調查工作。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石輝今日舉行《2019年周年報告》簡介會。他在記者會上回應記者提問時承認,任何涉及國安法相關的調查都非專員的範疇。他指,關於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秘密監察與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的行動完全不一樣,負責的警員亦不同。他在國安法的截取通訊和監察事宜上無權參與(No Say)。而明年 2020 年的周年報告,不會有國安法下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數字。

至於國安法生效下,警察監聽的權力會否大增,特首是否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判斷。石輝指,這問題應由特首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回答,他不宜評論。

有記者質疑,在無專員監察下,會否擔心執法部門更大機會出現人為錯誤。石輝指,人為錯誤、疏忽每人生活都會有。由於他不會獲取警方關於國安法調查工作的相關資料,他不宜評論。

不過他表示,他很樂意向警方和國安委分享相關的經驗。但如果將國安法的監聽工作納入他的工作範疇,「專員的工作可能太多了」。他又指,當局認為較合適的做法是各方面分工,國安法相關問題由另一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