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索 CSI 口罩資料被拒 申訴專員裁定投訴成立 懲教署無按公開資料守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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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武漢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懲教署生產的「CSI 口罩」一直被指流入市面轉售。《立場新聞》早在 2 月上旬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懲教署查詢,惟懲教署之後拒絕本網索取的資料,記者隨即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8日)回覆《立場》表示,指懲教署沒有按《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行事,形容情況並不理想,認為本網對懲教署的投訴成立,有關職員日後要小心處理索取資料要求,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懲教署 110 字回覆所有問題

《立場新聞》曾在 2 月 13 日電郵至懲教署,題為「《立場新聞》引《公開資料守則》向懲教署查詢」,表示因應CSI口罩事宜,希望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懲教署查詢以下問題:

一、 由今年截至昨日,懲教署共製造了多少 CSI 口罩?
二、 由今年截至昨日,懲教署製造的CSI口罩,有多少個分配給非政府組織?
三、 由今年截至昨日,懲教署分配給非政府組織的 CSI 口罩其名單。
四、 由今年截至昨日,懲教署製造的CSI口罩,有多少個分配給政府部門?各部門分別分配多少口罩?
五、 由今年截至昨日,懲教署製造的CSI口罩,有多少個仍未分發?
六、 非政府組織是否需要就購買 CSI 口罩付款?
七、 承上題,如有的話,成本價是多少?賣出的價格是多少?不同組織的售價是多少?
八、 CSI 口罩是否可以提供予接收者家屬使用?
九、 懲教署由何年開始負責製造口罩?
十、 現時懲教署有多少員工製作口罩?
十一、 2018 年及 2017 年的口罩產量是多少?
十二、 若發現有人將 CSI 口罩販賣是否違法?罰則如何?

至 2 月 18 日,懲教署僅用 110 字回覆所有問題,「於 2019 年,懲教署平均每月向物流署供應約 110 萬個過濾口罩,少部分由社福機構、學校等非政府組織購買,全年合共約 12 萬個。因應近月物流署的要求提高口罩生產量,本署已停止承接其他機構的訂單,集中資源提高生產力,供應物流署。」

多次致電未有回應 事隔 2 個月拒絕申請

由於有關回覆是未有全面回答有關查詢,記者曾在 2 月 13 日、 2 月 16 日、 2 月 19 日多次致電予公開資料主任簡富強,但從來沒有接聽電話,因此再次電郵查詢,懲教署是否拒絕《立場新聞》引用 《公開資料守則》向懲教署查詢有關 CSI 口罩相關事宜。

直至 3 月 3 日,懲教署以電郵回覆《立場》,表示已收到索取資料申請,申請正在處理中,正徵詢法律意見。懲教署 3 月 27 日回覆本網,指索取的資料屬於《公開資料守則》所述的第三者資料,在考慮了資料的性質及相關的事實與情況後,未能提供所索取的資料。

懲教署稱資料由第三方持有或提供 《立場》向申訴專員投訴

懲教署指,若認為某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又表示如認為懲教署未有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立場新聞》之後正式向申訴專員投訴。

直至 4 月 24 日,懲教署只回覆向非政府組織出售的口罩每個約一毫三仙,但自 2020 年 1 月起,已停止承接物流署以外的訂單,及由 1 月至 2 月中生產了約 230 萬個過濾口罩,主要供應給物流署,2 月初開始羅湖懲教所口罩工場改為全日 24 小時三更運作,徵集超過 2,000 名休班及退休懲教人員以義工形式,連同在囚人士參與口罩生產工作,而平均每更有約 2 至 3 名工藝級職員負責監管生產。

懲教署指,相關人員因對《公開資料守則》要求了解不足而出現遺漏,遂已按既定機制作出適當跟進,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成立 無按《守則》行事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回覆《立場新聞》記者表示,已就事件在 4 月 7 日展開全面調查,懲教署在 7 月 6 日向公署提交資料,直至 9 月 28 日完成調查。公署指,懲教署職員接獲本網索取資料要求時,沒有按《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行事,形容情況並不理想,並認為本網對懲教署的投訴成立。公署又認為,懲教署在 4 月 23 日已作出補救,回覆本網所提供的資料亦屬恰當,懲教署亦有提醒有關職員日後要小心處理索取資料要求,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公署亦建議,懲教署應從本案汲取教訓,確保嚴格按《公開資料守則》的要求行事。

《鏗鏘集》索獲口罩的非政府組織名單被拒 申訴專員裁違《守則》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立場新聞》查詢「今年截至 2 月 13 日,懲教署製造的 CSI 口罩,有多少個分配給非政府組織?」懲教署則回覆今年 1 月起已停止承接物流署以外的訂單。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團隊於 2 月初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向懲教署及物流署查詢 CSI 口罩去向,包括 2017 至 2019 年非政府組織所獲口罩及名單,但懲教署僅表示口罩佔懲教署整體生產量約 1%,獲供應 CSI 口罩的組織以「社會充斥暴亂、抹黑文化」等理由反對公開資料,懲教署亦認為披露資料會對非政府組織造成傷害,超過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

申訴專員公署 8 月中亦裁定懲教署違反《公開資料守則》,指懲教署以一家非政府組織口頭表示反對公開資料,就斷定所有其他非政府組織都持同樣想法,其過程及決定欠穩妥,認為懲教署應盡量披露資料以釋公眾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