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三法例生效 侮辱國旗可囚 3 年 起底最高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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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新修訂法例今日同日生效,分別涉及國旗國徽、起底罪及窺淫罪。其中《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就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作出進一步規定,亦修訂了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

政府發言人稱,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法例規定,相關罪行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3年。修訂亦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5 月 1 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 月 4日)。

窺淫罪:即使拍攝時同意 若擅自公開亦可能違法

《2021年個人資料條例》針對「起底」行為,即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法例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權針對「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並指令社交平台負責人等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政府發言人稱,自 2019 年以來,「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打擊政見不同的人士,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條例》目的旨在打擊近年越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2021年刑事罪行條例》訂立窺淫罪,防止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包括俗稱「影裙底」和「高炒影胸部」的行為。法例亦禁止發布非法拍攝所得的私密影像,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相關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 5 年。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處理受害人可能曾經同意拍攝私密影像,但沒有同意後來的發布行為的情況,例如色情報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