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或刑罰覆核經仔細研究 部分傳媒用偏見字句漠視理據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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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有亞氏保加症的 15 歲少年被指在柴灣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承認縱火原本判 3 年感化,律政司上訴後昨改判入教導所;律政司今日(5 日)表示,有「部分傳媒」的報道不斷使用「偏頗字眼」,形容律政司就一些刑事案的上訴或覆核決定,律政司指所有上訴或覆核決定均是經仔細研究後按相關法例提出,再由法庭依法作出裁決。對於傳媒使用「帶有偏見的字句」,漠視律政司在聆訊提出的理據和法庭在判決書陳述的理由,以致未能全面反映事實表示遺憾,但律政司未有指名所指的「部分傳媒」、「偏見字眼」的具體意思。

律政司表示,檢控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有責任提出準確和完整的法律論點,協助法庭審案。就法庭判處的刑罰,律政司會仔細研究,包括主控官報告及法庭判刑理由,並在合適的情況下根據《裁判官條例》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刑期覆核,「若法庭裁定無罪時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或出現錯誤法律觀點,律政司亦可根據《裁判官條例》或《區域法院條例》提出上訴。 」

律政司指,去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A 條提出的刑罰覆核申請有 17 宗。去年經已裁決的 12 宗刑罰覆核申請中,有 11 宗得直。

律政司最後指,一直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檢控人員秉持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但很遺憾有部分傳媒作出報道時,「仍然使用帶有偏見的字句,漠視律政司在聆訊上提出的理據和法庭在判決書中陳述的理由,以致未能全面反映事實。」

15 歲少年於警宿外掟汽油彈原被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後被判入教導所

部分「反送中運動」案件當中,律政司曾進行刑罰覆核,引起爭議。其中一名有亞氏保加症的 15 歲少年,被指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他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獲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處最長的 3 年感化,附帶宵禁等條件,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覆核,獲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批准,認為何俊堯判刑原則上出錯,明顯過輕,撤銷感化令。被告還柙至昨日(4 日)判刑,少年被改判入教導所,稍後頒布詳細判詞。

至於何俊堯在去年 8 月的判刑時就表示,縱火是嚴重罪行,如被告已成年,將被判處為時不短監禁,但被告案發時年僅 15 歲,只是與父親因政見問題吵架離家後與朋友犯案。而他的判斷力亦受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影響,雖然行為造成顯著風險,但實際傷害不高。另外,感化報告反映被告有悔意及決心改過,認為值得給予機會於社會更生,判處條例下最長的三年感化,附帶 4 個條件,包括每天晚 9 朝 6 宵禁,須按感化官指示讀書、工作、居住,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並按感化官指示參加對其有幫助的活動、小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