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內被警虐打老翁判監六個月 裁判官蘇文隆被投訴「偏袒警方」 司法機構: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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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在 2019 年醉酒鬧事,拳打警長及途人,送院後被 3 名警員虐打。男子後來承認普通襲擊及襲警,被裁判官蘇文隆重判入獄 6 個月,他提出刑期覆核後大幅減刑到三星期。有市民就此案向司法機構投訴蘇文隆「重判普通巿民、輕判警務人員」、「誇大案情的嚴重性」,又將兩項控罪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判入獄 6 個月是濫用判刑權。司法機構回應指,經總裁判官蘇惠德「深入了解」,閱讀案件判刑理由錄音謄本後,認為投訴不成立。

蘇惠德認為,雖然高院法官彭寶琴在刑期覆核時指,案件不適宜採最高量刑標準,亦不應將兩項控罪全數分期執行,但以即時監禁判罰,「並無可垢病之處」,而蘇文隆的司法決定是否合適,已透過上訴程序作裁決,司法機構處理公眾投訴的焦點,是蘇文隆的司法行為是否有不當,即使他的決定被高院推翻,不等於他的判決偏頗,考慮他的判刑理由和言行,無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政治傾向的言論,亦無表面偏頗。

總裁判官:不會干預司法決定

蘇惠德又指,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都會依既定機制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偏頗的投訴,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前文後理,是否有表達偏頗、例如含政治傾向的言論等,對於定罪或判罰,部分人基於立場或政見可能會不認同,但不等於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偏頗,案件判案結果不是針對司法行為投訴是否成立的唯一考量;又指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若有不滿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覆核。

62 歲男子鍾志華,被控於 2019 年 6 月 25 日,在天平邨天明樓外的公園,分別襲擊男子廖俊景,及警長 49750 莫兆強,他之後送到北區醫院,被 3 名警員私刑虐打,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引發社會嘩然。

鍾志華在去年 5 月 16 日,承認普通襲擊及襲警,蘇文隆當時就兩項控罪,分別以 3 個月及 6 個月為量刑基準,其中襲警罪以最高量刑基準 6 個月作起點,扣減三份一認罪刑期減免後,兩罪分別判 2 個月及 4 個月監禁,全數分期執行,共判他入獄 6 個月。鍾之後提出刑期覆核,高院法官彭寶琴將刑期下調到三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