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 第四日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拒放寛報道限制 傳媒繼續禁報保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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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第四日聆訊今(4 日)續,下午甫開庭,多位辯方大律師就有關《刑事訴訟條例》9P 條,保釋報道限制事宜陳詞,指社會公正需透過公開的聆訊實踐,若批准報道本案保釋內容,有助公眾加深了解國安法等。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其後作出裁決,指小心考慮辯方的陳詞後,認為有需要保障被告私隱及日後可能出現的審訊,決定拒絕申請。換言之,所有傳媒在報道保釋事宜時,必須嚴格跟從第 9P 條。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在陳詞時提到,第 9P 條條文所提到的「社會公正」,英文可譯作「in the interest of public justice」,而 public justice 等於 open justice,需透過公開透明度高的聆訊來實踐,亦是普通法中法治精神的重要元素。

馬維騉指,國安法中三條條文中包括第 4 條,訂明保護國家安全的大原則下,並不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強調即使涉及國安法,言論及新聞自由都有保障;而國安法第 9 條則訂明「特區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指導、監督及管理」,第 10 條就指「香港特區應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馬指出,若裁判官批准報道本案保釋內容,有助公眾加深了解國安法,執法者亦應藉此加強宣傳,希望裁判官會考慮剔除限制。

而從實務考慮方面,本案指控來自公開平台、初選論壇,而對於戴耀廷的指控則來自一連串在報章刊登的文章。馬維騉指,被告言行都是在 Facebook、 Instagram 等公眾能夠接觸到的公開資料。若然法庭不批准的話,等同市民的認知及公開資料,都不能再次被提及。

總裁判官:不明白動容故事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陳詞,表示:「恕我直言,如果我易身處地,我係傳媒朋友,我唔知邊啲(資料)報道得?」他又強調保持公平審訊是法庭責任,有人因為太多資料被公開,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蘇惠德續稱:「我聽到好多令人動容嘅故仔,但同公眾利益(有何關係)⋯⋯激勵其他人?」辯方大律師黃瑞紅指,保釋過程是一個人的具體經歷,公布法律爭拗,對法律有裨益;而公布被告個人經歷亦不影響正審公平性。

辯方大律師黃瑞紅:被告唔只係一個號碼

至於是否合乎公眾利益,黃瑞紅稱:「我留俾法庭考慮,但(被告經歷)唔係小說嘅言情段落,係希望俾法庭了解各方面嘅背景,佢哋唔只係一個被告號碼。」

另一名代表律師亦補充,國安法受到各方高度關注,對社會人士而言是新的產物,「究竟警察(執法)條線喺邊到,邊啲行為會俾人話顛覆國家政權」,坊間會有很多猜測,認為大眾有需要知道律政司就國安法提告的基準為何。

他又指,是次案件的保釋聆訊持續了 4 日,是因為被告需滿足法庭嚴謹的標準方可保釋,認為有關報道限制不止關乎法庭公平性,是社會公正之要,故有必要公開被告就保釋申請的辯護。總裁判官蘇惠德質疑,「只容許報道(辯方)一邊,好多時候辯方都會否認有關指控、或解釋唔記得,大眾只聽一邊咪對被告仲唔公平?」

律師其後回應指,「攞啲乜嘢指控提告,咁都唔可以俾大眾知,搞到人心惶惶?」他指考慮社會公正,為何控告 47 人,在法律程序知情權上是重要,控方以甚麼基礎提控亦重要。

大律師黃宇逸則代缺席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如果不批准傳媒報道,有可能會削弱 open justice 的原則。黃又說,留意到現時 Facebook 及論壇上,有很多人不知道 9P 條例而錯誤發佈不實資訊,如法庭批出傳媒報道令,有助糾正坊間不實資訊,對正確資訊流通有莫大裨益,又強調公眾及有份投票予被告的選民,相當關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