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 8.31】17 歲少年稱被警棍打後腦 入稟要求公開閉路電視片段、警員資料 法庭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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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 31 日,警方被指闖入港鐵太子站內襲擊市民,一名 17 歲少年稱在車廂被棍打後腦,及後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追討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至今未開審,少年早前要求法庭頒令,披露太子站閉路電視片段,及涉案警員編號與住址等。法庭今(18 日)頒下判詞,拒絕少年申請,但容許警方查閱港鐵早前提供的片段,以找出涉案片段。法庭引述港鐵指涉案列車沒安裝閉路電視,而當沒證據支持涉案文件(document)的確存在,法庭不適宜頒令。

原告人為 17 歲李姓少年,答辯人為代表警務處的律政司司長。法官梁國安在判詞引述警方指,處理 8.31 民事索償的警員仍未能查閱港鐵提供的片段,而警方若能存取相關片段,會查閱及調查以找出疑涉案警員身份。法官提到,若果有警員的確如原告所指無理施襲,讓警方盡早查看相關片段是無害的,亦會有利原告、答辯者及公眾利益。

判詞又指,原告稱他在車廂被棍打,而他要求披露當晚太子站 10 時 15 分至 11 時 30 分,所有往中環方向的進站列車車廂,以及 3 號與 4 號月台的閉路電視片段等。法庭認為原告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的範圍過闊,並表明只有拍下事發經過、有助鎖定涉案者身分或釐定賠償責任的片段,才和本案相關。

判詞另引述港鐵指,涉案列車無安裝閉路電視,法庭亦不清楚在月台攝錄的片段是否有關本案;法庭不會容讓任何「漁翁撒網」的蒐集證據行為(fishing exercise),原告亦需指出為何相信有牽涉本案的文件存在,而該文件又為何與本案相關。因此,在無證據指明與本案相關文件存在下,法庭不適宜頒令。但法庭批准警方查閱港鐵以前提供的片段,以找出任何能拍下事發經過、有助鎖定涉案者身分或釐定賠償責任的片段。

此外,判詞引述警方指至今仍未辨認到任何涉案警員身分,認為原告沒足夠證據證明,公開涉案警員姓名以外的資料有必要,最終撤銷原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