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票 政治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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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係有人搏攬炒嘅時候:《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定義,正正就係為咗保存香港嘅「國際性」,係都要搞「境外投票」,唔止係混淆咗《基本法》嘅原意,後果直頭係災難性嘅政治自殺行為。

首先要注意:《基本法》第三章第廿四條所界定嘅「香港人」,其實只係得兩種:(1) 永久性居民,同埋 (2) 非永久性居民。就係咁多,冇其他意思。而呢個安排,其實係「一國兩制」嘅原意,香港永久性居民雖然「自動取得中國國籍」,不過同時亦都「不排除擁有其他國籍」。雙重國籍,正正就係香港特區其中一個特別嘅地方。亦都係配合香港持續保留特殊國際地位嘅條件。

1949 年之前,香港根本無所謂「國籍」問題,實在係連「邊境」呢個概念都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香港作為「自由港」其實原本就係咁樣。假如有睇下掌故資料,例如「李我」先生嘅故事。當年佢係香港華仁書院讀書,之後到廣州電台開咪。「天空小說」一砲而紅。1946 年有錢到一個地步,就係每日開完咪,由廣州白雲機場搭飛機去香港陸羽飲下午茶!

不過呢種光景,1949 年之後就「被斷絕」。從此香港變成一個「逃難自由港」。實情係中共自己落閘,以防國民外逃。情況同東歐鐵幕一樣。查實歷史上,真係從來未見過一個地方,由共產黨接管而唔會出現逃難嘅情況。呢個亦都係《基本法》有關居民權利嘅歷史背景。

不過即使如此,香港居民政策都有出現過搖擺。五六十年代,都有出現過「遣返」情況。不過總體嚟講,香港其實只係對中國有入境限制。其他各地來港,自由經商,都係「無掩雞籠」。而香港正式有「身份證」都係 1949 年之後嘅事。亦都係被迫,只係為咗識別邊啲係「中國難民」而已。而第一次認真研究「身份」問題,係 1953 年「石硤尾大火」之後嘅事。為咗識別到底邊啲人需要救濟,香港第一次有「居民資格」槪念出現。而香港亦都一直冇拒絕中國難民。正式政策由 1974 年 11 月開始實施;坊間稱之為「抵壘政策」:就係闖關不成,會被遣返。不過如果在邊境冇被拉到,能夠到達市區。咁樣啲警察唔單止唔會為難你,仲會有接濟,等你「自力更生」。當年劉夢熊都有講過佢自己游水嚟香港嘅古仔。

隨住香港社會福利日逐成熟,「香港居民」呢個身份,先至逐漸變得「特殊起來」。例如到底接受教育資助、房屋資助、醫療資助、仲有出入境自由等等……好多「中國國民」原本都冇嘅利益,到底如何分配?而到 1979 年,香港正式取消「抵壘政策」,先至劃上另一個分水嶺。呢樣亦都係正式回應鄧小平 1979 年提出嘅「改革開放」政策,中共開始同港英殖民政府「有偈傾」。

而港英政府 1980 年 10 月 23 日(即係下個星期係 40 週年紀念啦):正式取消「抵壘政策」;從此對「偷渡入境」人士,採取「即捕即解」手段。

換言之,香港有嚴格區分「居民」呢回事,係啱啱好 40 年前定落嚟嘅。而「三粒星」所代表嘅「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亦都係後來循住呢條線路發展嘅結果。之所以要「居港七年」,其實只係表示,合法來港工作同生活,對社會有所貢獻又冇作奸犯科,於是乎「自然融入」成為居民,就擁有「居留權」,亦都可以享用各種「港人基本權利」嘅最簡單條件。而呢種身份,係同國籍完全無關嘅。

如果又睇番歷史發展,扣住番條主線嚟講:香港第一次有「一人一票」呢種「投票」嘅安排,係 1981 年先至由政府提出。

如前所述,香港由七十年代開始,正式有「居民」呢個概念。而港英開始安排「政制發展」以配合社會發展。睇番當時 1984 年《代議政制發展》嘅諮詢文件,宗旨就係:權力穩固地立根於香港,有充份權威代表港人意見,同時更能較直接向市民負責。呢個其實都係沿襲殖民時期嘅「諮詢」制度。不過要確保施政為公眾所接受。社會事務亦都係呢個時期大幅躍進,規模亦都達到殖民政府不能夠凡事都「行政主導」嘅地步。而早前 1981 年《地方行政白皮書》諮詢文件發出後,港府隨即在港九新界成立了 18 個「區議會」,進行第一步嘅「港人自治」安排。

而呢個歷史軌跡又沿革如何呢?大家可以睇番「市政局」嘅歷史。

英國人建設殖民地,第一件事就係起碼唔好搞死自己。因此公共建設,尤其是衛生建設係優先考慮嘅問題。於是乎早在 1883 年就成立咗「潔淨局」Sanitary Board,負責處理清洗街道等基本衛生工作。睇番 1860 年嘅法例,要「正式立法禁止在大街隨地便溺」就知道當時「華人」係幾咁惡頂嘅一種生物。

香港開埠之後,在急速發展之下,其實經歷過相當嚇人嘅公共衛生災難。最大鑊係 1894 年嘅「鼠疫」,導致當時有近 1/3 人口逃離香港。因此市政潔淨等工作,就冇辦法唔捉埋當地居民一齊參與。1935 年立法局通過《1935 年市政局條例》,於 1936 年,潔淨局改為市政局。負責的工作範疇亦不斷增加,並接納「從不同界別選舉的代表」進入市政局。市政局議員每月舉行公開會議,處理服務相關法律修訂和財政事務等。

可見「港人自治」呢樣嘢,真係唔係橫空出世嘅新概念,而係由一個好正常嘅自力更生軌跡演變出嚟嘅自然槪念。咁當然,自治嘅嘢,早晚會踩中「政治」呢條界線。包括例如艇戶安置、土地使用同規劃、市容治安、牌照規管、社會福利、勞工權益……咁樣亦都係《代議政制白皮書》醞釀嘅背景,真係講唔上任何陰謀論。完全係一個由下而上,自然生成嘅概念。

亦因此,基本法在起草當時,已經充份考慮到呢啲歷史同事實嘅因素,之所以在「投票」安排方面,亦都採用相同槪念。就係「香港居民自己管理香港事務」,而各國來港人士,不論你拎住乜嘢護照,只要有三粒星,亦都享有相同權利。而呢種權利「只限於通常居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換言之,香港人嘅投票權利,完完全全係一個有悠久歷史嘅「居民自治」槪念,完全唔關「國民」身份問題。

假如夾硬嚟,要將並非通常居港嘅所謂港人,都包括在「可以行使投票權」範圍之內,又好想請問:條界點劃?港人如何由居民變國民?

既然雙重國籍同三粒星係冇關係嘅,咁話之你住嘅係深圳定係紐約,都一樣應該有權行使投票權。換言之,假如你只係俾深圳港人有投票權,冇理由唔俾紐約同溫哥華港人都有投票權喎。又或者,好鬼愛國咁講:台灣都係中國不可分割嘅一部份。咁請問,居台港人又點樣計數呢?

假如真係夾粗到無譜咁嚟搞,「通常居中等如通常居港」,於是乎呢句咒語就自然又飄出嚟嘞:Hong Kong is China

而呢樣都未算最慘烈呀……試想像一下,香港人忽然證明咗,原來「香港人」不同於「中國人」,甚至可以擁有同「國民」同樣嘅權利,包括在不同居住地行使投票權;而中國人就一直都冇投票權、即使在本國都冇。

有冇諗過呢種「影射作用」有幾大件事?咁樣……即係距離「港獨」又邁進一大步啦!!!!!

咁你話係唔係無事生非搏攬炒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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