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林鄭的邏輯禁區 昨天的事成就今天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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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決定,根據中国憲法、香港特區基本法、國安法,將四名被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主任裁定不合資格的參選人兼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議員資格取消。林鄭月娥在該日記者會自稱「負責包括立法會的特區事務」,故提請人大常委要求決定。林鄭口口聲聲指議員「違反誓言,需要承擔責任」,故要「最高權力機關的人大常設機構」作出決定。但筆者在記者會中林鄭的對答見到一個很大的邏輯漏洞,而且徹底推翻了香港既有的司法制度。林鄭指「為何沒有資格參選的人可以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故此需要求人大決定未有處理的「議員去留/延任資格問題」。但是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現時被行政部門以權力導致千瘡百孔的選舉制度,是如何處理參選人的資格問題。

由2016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政府首先以屬於行政機關的選舉主任,用「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為由去取消參選人的選舉資格。參選人要進行抗辯,就要先等選舉完結後,才可以透過選舉呈請,由法庭決定該議席是否妥為當選。在港島區補選中周庭被取消參選資格後的選舉呈請中,法庭裁定了選舉主任需要讓參選人有充份的解釋後,才可以對參選資格進行決定,故裁定該次的選舉結果為非妥當當選。換言之,四位於2020年立會選舉被DQ的參選人,需要等選舉結束後進行選舉呈請,才有機會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

觀察四位參選人的DQ原因,包括未有明確反對公民黨關於「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於2019年及2020年初外訪並促成美國制裁等。雖然選舉主任的未有指明,相關的指控都是建基於被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港區国安法》條文的內容,即是以《選舉條例》之名,行《国安法》之實。根據《港區国安法》第三十九條,未有指明国安法施行前的行為是否有罪。(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罰。)可是《国安法》頒布之初,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

不過這次特區政府根據人大常委決定,立即取消四位議員資格的情況,就是在不讓議員有透過選舉呈請的機會,去上訴選舉主任的主觀決定下,根據違反《国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可能不合法的選舉主任決定,政府作出了違反「一經依法認定」的條件,立即宣布取消議員資格,更可能因被指「違反誓詞」而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林鄭記招提及議員「違反誓詞」將會有其他法律責任)。換而言之,經過了三重或更多臨時拼湊出的決定框架,政府成功建立了一個可以令議員及市民「昨日的事今天犯法」的機制,將普通法的概念徹底打破,而且市民將無從向法院申訴。而且在這個政府龍門任搬的情況下,今天只用於政治事件的處理方法,他朝將可能用來對付所有政府認為不聽話的香港人,實現中央所謂的「全面管治權」。

在這個混沌的年代,我們必須小心政府的邏輯矛盾。大家都能看見在人大出聲就話曬事的情況,加上政權公然放棄法治這塊遮醜布下,香港的社會結構已經變質,變成在以往的框架之外有另外一層政治審查框架,在全球範圍去管束着所有關於香港的政治行為,打壓包括香港人在內的政治權利。

在關注今後的事態發展的同時,我們要與繼續分析這些打壓香港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的行為,及對香港人權及生活的影響,並讓所有人見到正在以謊言治港的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行為。

 

(作者為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