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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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當局又建議「加強個案管理」,如果原本委派的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法援署會取消法援或重派律師。若受助人未經法援署同意,以義務性質增聘私人執業律師,將被取消法援。而受助人在申請獲批前後,都要申報有否其他資助來源。

政府:刑事案自行提名律師並非法定權利

政府今向立法會提交法援檢討建議,指社會愈來愈關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濫用」提名律師機制,經研究後提出一系列建議,其中涉及刑事案件,過去受助人往往會自行提名律師,法援署會考慮多項因素,決定是否接納提名。政府指,這做法或令受助人和市民有「錯誤印象」,「以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為免產生「錯誤印象」,當局建議日後「標準做法」,會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接受提名律師,例如該名律師曾於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案新增上限

政府又建議下調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民事,及司法覆核法援案件數量。其中司法覆核案,文件提到,去年 87 宗司法覆核的法援案中,有 82 宗由 15 名律師及 37 名大律師處理,令人有案件高度集中在部分律師的印象。因此建議每名大律師,最多只可以接 3 宗法援司法覆核案,律師則可接 5 宗。

至於其他民事案,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由 20 宗減到 15 宗,律師則由 35 宗減到 30 宗。

加強管理外委律師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法援署亦會向獲批的司法覆核法援案,分階段發出「有限度」法援證書,發現案件再無合理理據繼續法律程序時,就會取消法援,亦會「嚴格審查」尋求相同結果的多宗司法覆核申請,只有「最具實質理由」的覆核申請才會獲批。如有人「濫用」法援,例如多次在無充分理由或一再被拒法援仍提出申請,「其申請將概不受理」,為期最多 3 年。

法援署亦會要求申請人書面同意,容許法援署披露申請人、結果、獲批或拒絕的理由,亦會被定在網站公布法援獲批、被拒的數目、參與的律師數目、援及的法援費用等,以「增加透明度」。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