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包圍警總】暴動、普通襲擊罪成 26 歲地盤工判囚 4 年 法官:影響警民關係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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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示威者去年 6 月 26 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便衣警張金福被指喬裝示威者遭追趕,最後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自衛。一名 26 歲地盤工人被指曾拳打張金福,使其「痱滋」破裂,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地盤工暴動罪名成立及普通襲擊罪成立,他另就去年 11 月缺席提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今被判入獄共4年。法官又指雖然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沒有人受傷,但案發地點為警察總部外及對警民關係的影響等均屬加刑因素。

本案是反修例運動以來,第一宗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暴動案件。另外,今日亦有多名聲援被告的人士到庭旁聽,被告甫入犯人欄,即以眼神向旁聽人士打招呼及點頭示意,期間有年輕男女於被告未判刑前已情緒激動,數度抽泣,被告則表現則相對平靜。有人聞判後激動留意,並指「頂住呀,等你出嚟」。

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警司吳基駿回應判決時,指尊重及歡迎裁決,又稱判辭已表明,圍堵警察總部須譴責,而暴動罪亦須判以有阻嚇性刑罰。有記者提問,被告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法官指警員沒有受到傷害,為甚麼會選擇提控此罪,吳回應表示,檢控決定是基於當時搜集到的證據,但明白法庭要做到毫無合理疑點才定罪,會再研究判詞。

被告岑曉麟(26 歲,報稱地盤工人)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9192 張金福,因而對張金福造成身體傷害。另外,岑開審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去年 11 月 21 日於區域法院的提堂。

反修例運動 首宗經審訊罪成暴動案

郭啟安早前裁決指,不論示威者的行事動機,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而被告自辯時曾指,目睹張金福突然跑出,用力推倒一名女子後繼續逃跑,情急之下以「兩拳一腳」制止。郭啟安認為,被告作供時視該女子為「同路人」,認為其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指出被告提出自衛或防止罪案的辯解,屬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警員張金福作證時,曾憶述被告拳打他的右邊嘴角,導致右邊「痱滋」「爆咗」及「嚴重咗」,「事後痛足一星期」。但張在事後一至兩天後,才為據稱的傷勢拍攝照片,甚至在作供時,其本人亦不太肯定「痱滋」有否因為事件而惡化。因此,法庭無法確定張金福據稱的傷勢與涉案事件的因果關係,換言之,法庭不確定被告有否「因此引致他人身體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