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港人送中 第 24 日】受委託維權律師:港回歸後「偷越邊境」不應被視為罪行 移送返港處理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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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等 12 名港人,疑潛逃台灣時被中國海警截獲,至今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已 24 天。受家屬委託、兩度要求會見當事人被拒的內地維權律師盧思位今日撰文,法理分析港人家屬提出對於罪名、辯護權、程序等問題(見全文轉載)。盧思位指出,12 港人牽涉的「偷越國(邊)境」行為,在港澳回歸後已不應被視為罪行,否則在「一國」原則下無法自圓其說。盧又指,內地與香港的移交問題一直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此前都是按個案處理,兩方均有移交先例,認為將 12 港人移送返香港處理「完全可行」。

盧又指,內地法律規定,嫌疑人在正式批准逮捕前,最長可被羈押 37 天。即如果鹽田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當局應在 10 月 1 日前批准12 名港人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

質疑海警局將 12 人交鹽田欠依據 移交香港司法機關處理「完全可行」

盧思位在文中指出,12 名港人目前被扣押於鹽田分局,但本案理應由海警局偵查,盧質疑海警局將 12 人移交鹽田分局的做法欠法律依據。盧認為,鹽田分局管轄此案在法律上有巨大障礙,在欠缺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鹽田公安分局最保險的做法,應該是在查清 12 名港人身份後,將 12 人移交香港司法機關處理。

盧思位指出,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移交問題,一直沒有明確法律安排,此前都是按個案處理,兩方移交均有先例。他認為,在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及展現內地胸襟和柔性政策下,將本案移交香港處理是完全可行,且是智慧之舉。

1998 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內地就移交逃犯的安排》文件指,香港與內地之間並無正式的移交逃犯安排,但透過行政安排,內地會把僅在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交特區調查或審訊;如果有關人士在內地亦有犯案,便須待內地的法律程序完結,及他們服刑期滿後,才被移交香港。

港回歸後「偷越國(邊)境」不應構成犯罪

至於目前鹽田公安機關指 12 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盧思位指出,內地《刑法》第 318 條、第 321 條及第 322 條分別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及「偷越國(邊)境」訂為罪行,但其中「偷越國(邊)境」必須要是「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

盧指出,內地 1979 年及 1997 年 3 月版本的《刑法》均將偷越港、澳邊境定為犯罪,是考慮到當年港、澳與內地的特殊關係,但香港 1997 年 7 月 1 日回歸後,從法理而言,香港已回歸中國並實行一國兩制,「不宜再將違反通行證制度往來於香港、澳門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原則上應以行政管理為宜,否則,邏輯上將陷入公民在自己的國土上行走都會涉嫌偷越邊境犯罪的怪圈」,「而且在刑法理論和憲制理論上將無法自恰,因為在『一國』的原則下,這種行為已經沒有社會危害性。」

盧思位認為,本案是否屬「情節嚴重」,要視乎案件時間跨度、盈利、目的、方法等多種因素確定,律師目前仍未看到案卷材料及會見當事人,無法對此定性,或者預測罪名和刑期。

不符啟動港區國安法先決條件 援引可能性「幾乎為零」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盈日前指 12 人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令人憂慮中方會否以國安相關罪名檢控 12 人。盧思位認為,內地公安機關援引《港區國安法》偵辦案件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盧在文中指,《港區國安法》今年 6 月 30 日生效,條文沒有追溯力,而根據第 55 及 56 條規定,案件只有在經港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才會由駐港國安公署對三種情形的案件行使管轄權,而偵查機關必須是國安公署。盧強調,「不管是程式上還是實體上,本案均沒有滿足啟動《港區國安法》的先決條件。」

查獲快艇位置屬毗鄰區 有無進入領海料成爭議

根據中國海警局 8 月 27 日的通告,12 名港人乘坐的快艇是於北緯 21°54′0″,東經 114°53′00″ 的海域、即中國領海毗鄰區內被查獲。盧思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第13條概括性規定,中國海警局有權在該水域行使職權,但目前未有資料顯示,該艘快艇在越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管轄水域後,「究竟是先進入了內地領海水域再駛出到毗連區水域,還是僅一直在中國毗連區水域內通過而並未進入內地實際控制的領海水域」。

盧思位認為,此事實問題將會成為案件的極大爭議,他又相信,以目前的航海技術來看,要查清楚此事實並不困難。

羈押期限將於 10 月 1 日屆滿 檢察院須決定是否批捕

盧受其中一名港人家屬委託,早前曾兩度前往鹽田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均被拒絕。盧思位今在文中批評,鹽田看守所對於一個普普通通的形式案件,以各種理由妨礙辯護人行使會見權,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盧又指,除非在家屬或當事人明確地、自願地、真實地表明解除委託合同,接受委託的律師應繼續履行他們的辯護職責。

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在正式批准逮捕前,最長可被羈押 37 天。盧指,如果鹽田區檢察院不批准逮捕,12 名港人將於 10 月 1 日前被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如果被批准逮捕,那就意味著將會被繼續羈押,而且被定罪的可能性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