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搜出鐵鎚等 23 歲男罪成還押候刑 官:必然意圖損壞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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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男子今年 1 月,在大埔遭警員截查,搜出鐵鎚、行山杖等物品,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今日(2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案發前數個月警民衝突經常發生,示威者會用鐵鎚敲打、毁壞公物,因此,唯一、必然、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管有兩個鐵鎚意圖刑事損壞公物。案件押後至 10 月 8 日判刑,裁判官指案件嚴重,被告須還押候刑。

官斥被告解釋「疑點重重」、「違反常理」

被告早前自辯時就涉案物品一一解釋,指護目鏡及面罩是日常駕駛時使用;涉案防毒面具用作防疫,因為當時是肺炎初期;攜帶涉案物品是為了維修電單車,在晚上修理不會騷擾他人。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日裁決時逐一反駁,先質疑為免吸入電單車塵埃,用口罩便足夠,為何需要面罩,又指護目鏡的膠邊很厚,會影響駕駛視線,「豈能安全駕駛?」。蘇文隆續反駁,案發時香港未有新冠肺炎確診個案,被告聲稱帶豬嘴防疫,說法「太誇張」,又質疑被告只有一張嘴巴,為何要帶兩個豬嘴。

蘇文隆續指,被告選擇在晚上維修電單車,「難道不會騷擾村民,擾人清夢?」,而且晚上昏暗,被告在盤問下又承認不打算用電筒,質疑為何不在大白天維修。蘇文隆直指,被告對案發當日出門的實際目的,及涉案工具的解釋「疑點重重」、「違反常理」,拒絕接納其口供。

蘇文隆表示,眾所週知自案發前數個月,警民衝突經常發生。在衝突中,示威者用護目鏡及豬嘴遮掩身份、抵擋催淚煙,鐵鎚則用來敲打公物。蘇文隆表明,肯定被告於當日或將來,在大埔某處參與示威活動期間,會使用涉案物品。即使涉案摺刀有多用途,亦未能肯定被告會用行山杖作非法用途,但唯一、必然、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管有2個鐵鎚意圖刑事損壞公物,因此裁定罪名成立,須還押候刑。

辯方:不再帶無謂工具上街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去年大學商科畢業後,仼職市場營銷,疫情關係現轉為兼職。其僱主透露被告有責任心、勤力,更表明即使被告被定罪後仍會聘用他。被告亦親自撰寫求情信,指自被捕到上庭,家人一直倍伴左右,明白到案件會帶給他們無形的壓力,亦會大大影響前途。

辯方透露,被吿自本案後非常謹慎,不再帶無謂的工具上街,強調當日無人受傷,亦無仼何示威、暴力事件,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

被告黃俊迪(23 歲),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今年 1 月 19 日,在大元邨中央公園近 14 號燈柱管有兩個鐵鎚、一支行山杖、一把多用途摺刀。

案件編號:FLCC3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