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抗議票、回答投票問題會否犯法? 林鄭:難以簡單提問,我就說你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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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後的選舉法例下,鼓勵投白票也犯法。特首林鄭月娥今早 (25 日) 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有記者提問,投下抗議票 (Protest vote) 是否合法?甚至回答有關問題是否也有法律問題?林鄭沒有直接回答,僅稱法例針對公開形式進行的行為,「很難簡單你問我一條問題,我就會說你已經犯法」。

根據早前修訂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選舉期間內藉任何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立法會換屆選舉將於下月 19 日舉行,今早有記者向林鄭提問,香港人若投下抗議票 (即投白票或投給勝算低候選人) 是否合法?會否連回答有關問題也有法律問題?

法例針對公開行為

林鄭沒有直接回答,她表示要看法律、看證據,而有關決定是由獨立檢控人員及獨立的法庭作出。她補充,對於投白票或制止、游說他人不投票的情況,現時法例已經有指引,視乎有關行為是否以公開形式進行,企圖煽動選民做這類活動。

她說:「所以很難簡單你問我一條問題,我就會說你已經犯法。」她稱,香港對法治十分自豪,法例通常都草擬得十分清晰,確保條文能夠公平公正執行。

廉署早前表示,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非法行為,干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可判處監禁 3 年及罰款20萬元。本月 9 日,廉署拘捕兩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指控三人違反該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第27A條,於互聯網轉載貼文呼籲市民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