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令真兇

0
351

許智峯及其家屬資產被凍結之後,竟然出現「Gameboy 手」(㩒完掣又鬆手)!全香港人包括港共官員親屬等,都奇怪為何在短短一日之內出現如此戲劇性的改變。

筆者當年參與貪污調查時就曾就某牽涉幾百萬賄款的案件,在被告被捕後及上法庭之前,按《防止賄賂條例》向高院申請過資產凍結令。

在這種時候作出資產凍結這種行為,有違普通法下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也是非常霸道的調查權力。所以草擬這條(以及嚴重罪行條例內的)凍結令的先賢,要求這種權力不能由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而需要由高等法院法官批出。

但眾所週知,國安法已經僭越所有香港法例的原則。筆者簡單翻查香港法律 A406A 文件,即港版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發現批出資產凍結令的權力來自附表 3 的第 3 條 1 款,由保安局長一人獨斷批出。

尤幸這條法例內尚有第 2 款的監察條款,指明保安局長及高等法院法官如發現凍結令的理據不足,可頒令將其撤銷。

如是者,一切已逐漸清晰。這次橫蠻無理的舉動極有可能由保安局長李家超一人按國安法權力拍板,而一日之後撤令則可能因為有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保安局長理據不足,而頒令撤銷。

或有人會認為這充份顯示國安法的機制有效,法院保障了人民的財產安全等。但首先,按防賄或嚴重罪行條例申請的凍結令,申請的執法機關需要向法院提出理據,如發現這些理據無事實基礎,法庭可以藐視法庭等罪追究。這提供了使用權力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申請者需要按事實行事,否則觸犯刑法。如今只由行政機關獨斷,根本無人知道當中是否有人虛構理據,矇騙保安局長,然後本著官官相衛的文化逍遙法外。

另一方面,這更顯示,行政機關的官員意志如何扭曲,行為如何無理,邏輯如何粗疏,思言行為如何經不起最基本的考驗,根本不符合當官的最低標準與要求。

由一幫騙徒及瘋子來主管香港事務,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其實算罷啦。

 

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