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指四宗國安處案件凍結 6500 萬 未引用國安法權力 實際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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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安法》在去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來,警方今天披露國安處在四宗案件中共凍結資產 6,500 萬元,不過主管國家安全的警務處副處長劉賜蕙表示,國安處實際上是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從警方公開的資料顯示,國安處在去年 8 月以國安法拘捕黎智英時,凍結其資產 5,000 萬元;另外上月拘捕民主派初選案時,亦凍結 160 萬元。

劉賜蕙今天在警方總結去年治安情況記者會時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警方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 7 項措施。她指基於行動及保密方面考慮,「行使這些權力的一些實際資料,我就不能公開。」劉賜蕙指就充公財產的權力,沒有行使《實施細則》的賦予的權力,但在實際情況有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在四宗案件凍結 6,500 萬元。

至於使《實施細則》賦予的 7 項權力,劉賜蕙指當中 4 項早已存在本港法律,即入屋搜查、凍結財產、提交物料令及截取通訊,「每一次行使這些權力都有嚴格監管」,須獲得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或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