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承諾改防賄例適用特首 林鄭:一定走數 免削弱特首地位、不符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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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今早(15 日)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提到雖然她曾經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之適用行政長官,但她後來認為這會「衝住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又指回歸廿多年來不少法例不斷削弱行政長官地位,因此她表示「一定走數」,也不希望未來的特首再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今早提問時指,他曾經在林鄭上任後第一個答問會,就跟進她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 3 和第 8 條,令條文適用於特首的承諾,而他後來理解做法涉及「憲制定位」,因此未做到。然而,鄭松泰仍然認為政府應該反腐倡廉,並指此原則除了特首外,所有政治官員都應該遵從。鄭相信,近日爆出的高官飯局事件已經令到特首尷尬,到底林鄭有何方法,令整個政府都能夠維持廉潔風氣。

林鄭回應指,公務員和政治官員的操守確實要「水清」,「就算無魚都要水清」,這是她對於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是中央對每一位委任官員的要求。林鄭並指,香港的優勢就是廉潔政府和社會,以及是一個有法治精神的經濟體,「因此特區政府完全不會在這些地方有所鬆懈」。

重申高官飯局官員已付出代價   日後更謹慎   

對於高官飯局事件,林鄭指她本人、政務司司長,保安局局長連日來已經多次解釋事件性質,又指涉案官員已經接受了法律責任,以至法律以外的代價,亦向公眾致歉,相信不論案件內外的所有官員都會總結經驗,「以後一定要更加敏感,更加謹慎」。

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一定走數」   指有關建議弱化特首憲制責任

林鄭接着提及曾經提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 3 和第 8 條,令條文涵蓋行政長官的施政承諾,並且直認「呢個確實係一個走數的項目」,稱自己不會再提出,亦不希望未來的特首提出,「因為呢個係衝住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林鄭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係向中央負責的官員,當然佢亦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佢係代表晒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某程度佢係喺行政、立法、司法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林鄭並指,她現時有翻查一些回歸廿多年以來通過了的法例,發現部分法例「其實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呢一種地位,令到行政長官不能在香港主導一個以行政長官作為主導的憲制體制,從而令佢不能符合一個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官員之憲制責任」,「因此我今日講得好清楚,我以往其實講過,但今日我再在議會去講,呢個項目一定走數。」她並指,她不希望未來的特首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從而弱化了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訂明,「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至於第 8 條訂明,「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的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任何人與其他公共機構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該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