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搜出行山杖士巴拿 青年藏武器罪不成立 稱怕白衣人襲擊 官:欠傷人意圖

0
406

22 歲酒店散工於去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曾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認為遇襲時可用涉案物品「擋」,指出他不但無提及意圖用物品傷人,反而明言用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是被告案發時管有行山仗及士巴拿,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兩物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控方指出兩物品並非被製造或改造,因此法庭要裁定的是,被告管有涉案行山仗及士巴拿是否意圖用作傷人,法庭須考慮涉案物品的性質、狀況、案發現場的環境及地點、被告的行為表現等。

裁判官指,涉案行山仗及士巴拿一直在袋內,在警方的觀察下,被告只到過快餐店,從未取出或使用兩物品。被告曾招認士巴拿是用作「自衛同埋守護附近嘅連儂牆」,但有關招認欠缺詳情、模稄兩可,無提及如何守護及自衛,因此上述招認並無助控方案情。

相反,被告在錄影會面下向警員進一步解釋,害怕有「白衫人」及刀手襲擊,可用涉案物品「擋」,又稱「驚畀白衫人打,所以問朋友借士巴拿」。裁判官解釋,被告不但沒有提及用作傷人,反而表明用物品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早前爭議被告招認的自願性,指有警員阻止被告尋求律師協助,更向被告指「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尤其係啲義務律師,完咗就會收你一大筆錢」,惟裁判官最終裁定有關招認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獲呈堂作證供。

警被指阻被告尋求律師協助    「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

被告李煒健(22 歲,酒店散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當晚拘捕被告的警員 20612 陳穎鋒日前作供,稱案發當日清晨約 6 時接到線報,指有三名男子在葵芳新都會廣場麥當勞內藏有士巴拿,形跡可疑。警員到場截停三人,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他指被告曾表示朋友給予他士巴拿,他用作「自衛同埋守護附近嘅連儂牆」。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