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坦白批評 警方污點露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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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八名被控暴動罪的市民,法庭上周裁決無罪釋放,還他們一個公道,更從證供的分析,檢閱了香港警隊以至律政部門的精神面貌。

政府的策略只求嚴刑峻法,控以最高罪行(暴動罪),卻欠缺真憑實據,最後滿盤皆落索,但又心存僥倖,希望法庭自動改判被告人較輕罪行(非法集結),結果被法官駁回,理由簡單不過 —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各人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又再無其他證據,當然不能武斷他們參加非法集會。

政府但求檢控而不講求證據的濫告心態,同樣見諸警員的搜證工作。根據法庭判詞,警員單憑衣著服飾(如頭帶黃色頭盔、豬嘴防毒面具、黑色 T 恤和短褲)去認定被告的身份,顯然達不到舉證要求,故此又加上另一些陳述,如指被告有多項挑釁行動,以作認人特徵。不過,法官懷疑這些陳述是否屬實,因為這些不利被告的舉動,警員竟然沒有在記事冊留下片言隻語,到上庭作供才加入,加上其他口供有不盡不實之處,在法官看來,除了證明其可信性成疑,甚麼也證明不了。

法官的另一批評,是警方捨本逐末,以衣著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證據,實在十分危險。因為不少衣物服飾都是相當流行的牌子,不能成為目標人物的獨有特徵。同時,控方沒有拿出證物,跟法庭放映的錄影片段影像對比,更無任何鏡頭拍下被告人容貌,被告人身份根本無法確定。加上拘捕現場四通八達,當中夾雜並非示威的人,被捕人士曾否在兩個場合參與暴動,查無實據,不符合沒有合理疑點的舉證要求。

更離譜是執法者有生安白造之嫌。判詞指出,從錄影片段看到,有警員拿著被捕人的背囊,又曾經蹲下來收拾一些東西,又被辯方律師發現把物件放入背囊內,其後即控告被告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伸縮警棍)。法官認為雖然不能確定警方插贜嫁禍,但從錄影片段已看到疑點,再加上警員口供與事實不符,而警員又不按正常程序,向被告人展示搜獲的攻擊性武器,法庭沒有下令追究警員,只斷定這一切「大大削弱警方證供的可信性」,已可謂留有餘地。

當局濫捕濫告的心態走到極端,就是無中生有,胡亂作供。例如社工陳虹秀在現場調停警民衝突,竟被控以暴動罪,而法官從其言語和舉止裁定,她是勸喻警方克制,並無挑釁言詞,又無暴力行為,談不上破壞社會安寧,跟其他在場者也沒有共同目的,完全不符合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即三人或以上為破壞社會安寧而非法集結在一起。故此法官批評控方連表面證據也拿不出,竟然可以提控,言下之意就是濫告,並且浪費法庭時間。

另一荒謬表現是睜大眼、講大話,為自己抵賴、為同袍護短,蓄意誤導法庭也在所不計。例如有警員作供時,即使錄影片段在前,依然死口不認警方以眾凌寡,五、六名警員在拘捕現場用警棍圍毆被捕人。法官因此斥責作供警員迴避事實,選擇講假話,又質疑其誠信,指他是不誠實證人,其證供亦全部作廢。

一次審訊令警員的執法和辦案污點露底 — 證據不足卻牽強提控有之,把調停人當暴徒辦有之,證供被懷疑加鹽加醋有之,被指插贓嫁禍有之,以至不誠實證人亦有之。整個案情,法官特別提及八名有編號的警員之中,有六、七名備受批評,若說純屬巧合,實在難以置信。更何況經此一案,未見警方採取行動,調查及懲處行為不當而遭法庭質疑其誠信或做法的警務人員,足見他們有問題的做法,不是得到高層的默許、支持,就是奉行高層的旨意、見解,甚至成為警務的新常態。

明乎此,也就不難理解,7.21 事件被襲者反而被控以重罪、議會內不同派別對峙只有民主派議員被控以藐視議會罪、只有調查 7.21 事件的港台編導因查車牌而被拘捕及檢控等事,儘管匪夷所思,正不斷在香港發生繁衍。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