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以雷射筆照警車被控 警稱左眼被照感刺痛 警:醫護對警員有爭論故不求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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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秋節,有網民號召於各區組成人鏈,當晚一名 26 歲男子被指在觀塘以雷射筆照射警車。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聲稱被雷射筆射中左眼的警員作證。該警員遭辯方質疑忘記警隊守則,指他沒有在提問疑犯前施行警誡;惟警員稱該提問為情緒發洩,因痛楚而衝口而出,並指因「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擔心會有不愉快的事發生,故沒有到醫院求醫。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梁健樂(26 歲,無業),被控於去年 9 月 13 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譚廸文表示,案發當日他與同僚乘坐中型衝鋒警車,於晚上約 11 時 20 分到達觀塘碼頭巴士總站,在車上候命。在晚上 11 時 43 分,他發現有一道綠光射向車身兩旁及其所在車廂,維持約 2 至 3 秒,因此他走到車頭留意光束來源,認為綠光是從車頭玻璃窗射入,並發現離車頭約三、四十米處的被告。

譚續供稱,事隔半分鐘左右,一道綠光再次射向車廂,來回橫掃約 4 至 5 秒,期間直射中他左眼,令他感到刺痛及視線變得模糊、「白濛濛」,在車廂內講「我畀啲光射中咗啊,覺得好痛」。

他又指,當時另一名警員李逸豪在他被綠光射眼後指示警車向前駛,以追截被告,他亦透過車窗清楚看見被告的衣著及外形;落車後與其他警員跑到被告位置將他截停,李發現被告手上的黑色雷射筆,其後將被告拘捕及警誡。他表示期間曾對被告稱「你射到我啊,你做咩咁做?」,惟被告沒有回應。

警員否認忘記守則 稱痛楚使他衝口問「你做咩咁做?」

辯方質疑譚沒有在向被告提問前施行警誡,譚稱「我直頭係一個 victim(受害人)」,否認忘記警隊守則,直言當時是因痛楚使他衝口而出,堅稱當下並非審問被告,只屬發洩情緒。譚又指警員李逸豪負責對被告警誡,自己不適合向被告作出警誡。辯方問及他為何沒有將發問內容寫入警員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他則表示認為發問與本案無關,但因對當時發問的情況印象十分深刻,所以在庭上提及。

譚在庭上指當時被綠光射中左眼的時長不足 1 秒,本能反應是躲避,但辯方指出他口供紙上是寫被照射了 1 至 2 秒。他承認自己口供寫錯,指當時想不到「唔夠 1 秒」的形容,實際上被雷射光射中左眼的時間為 1 秒內。

辯方續稱其警員記事冊內記錄了他在翌日零時 15 分,左眼的刺痛略為紓緩,質疑他為何眼痛逾 30 分鐘卻不去診治。譚表示當刻認為情況有好轉便不以為意,又指「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警察盡量都唔會去醫院,驚發生唔愉快嘅事」,故沒有到醫院求醫。

警員稱憑黑色外表及頂部有扣認定涉案雷射筆

第二名控方證人警員李逸豪今午出庭作供,他當時在警車看見被告原本垂下右手前臂,後來慢慢提起至腰間位置,並發出一道綠光照射向警車,他截停被告時其右手亦握著涉案雷射筆,並撿取該雷射筆作證物。

辯方問及他如何辨認呈堂的雷射筆為當日在被告手上所取的哪一支,李表示憑其黑色外觀及頂部有扣,認定呈堂證物為當日所取同一支雷射筆。

辯方及後向李展示一支同樣是黑色及頂部有扣的雷射筆,李檢視後稱不肯定是否同款,指「呢支(辯方向他展示的雷射筆)新淨啲」。在盤問下他稱「我能夠肯定」,認為呈堂證物就是涉案的雷射筆,又表示被告手中的一支比辯方所展示的「殘舊啲」。

兩名警員證人均稱當晚警車停在一輛巴士的後方,落車後沿著巴士的右邊,透過巴士的玻璃窗看見被告,並跟隨被告。惟辯方指出,李從未有在警員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提及上述行為,質疑上述一系列證供是他今天與第一證人譚廸文「夾出嚟」,但李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案件明日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TCC2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