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和葉劉 證林鄭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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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山青先生,唔好意思啦,要將你同葉劉擺埋一齊。

最近小島又熱鬧起來,為了爭拗到底不是住在香港境外的人,是否可以行使投票權?這個涉及到《基本法》所指「通常居港」的法律定義問題。而這個可是憲制性文件的規定,要改不是隨便的吧?

這裡有兩宗早有先例的個案,大家最好先參考一下。

第一宗時間是 1994 年,香港第五屆區議會選舉。這個應該算是香港第一宗有關「通常居港」的選舉案例。當時香港還是英治,按民主回歸派和愛字派的立場,都不算是什麼民主法治港人治港的日子吧。

劉山青是香港社運人士,早在 1981 年因為涉及國內王希哲案,被公安拘捕並控以「反革命罪」,被判十年徒刑,關押於英德市。刑滿後,劉於 1991 年底獲釋回港。當時在羅湖橋受到民運人士英雄式歡迎還有電視直播。回港後重投社運工作。到 1994 年報名參加區議會選舉。不過當時被選舉主任否決參選權。那時電視原來有訪問選舉主任的,不像今時今日的神神秘秘。而當時的選舉主任直言,是因為劉並不符合「通常居港」的定義,是她個人決定否決參選資格。此事引起輿論嘩然,原來一個選舉主任有權 DQ 參選人的資格,大家意料之外也。但劉是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而他 1994 年當時「並不符合居港條件」並非出於個人意願,而是之前被關押在大陸受刑。輿論當然是指港英政府黑箱作業,主動刪除「不受歡迎人物」參選。

事後劉山青按程序向法庭提交《選舉質詢書》,要求法庭確定「通常居港」定義。同時說明無法留港並非出於本人意願;而且除香港之外,他並無其他居住地址;於刑滿釋放後,他也第一時間回港居住。最終高等法院頒令宣佈劉山青得直,有關議席選舉無效需要進行重選。

而第二宗有關「通常居港」的案件,非常巧合地,原來就是業劉淑儀本人。2007 年葉劉參選立法會的港島區補選。當時已有輿論指出,之前於 2003 至 2006 年期間,葉劉離開香港到美國史丹福大學修讀碩士課程。回港一年就參選,被質疑並不符合「通常居港」的要求。不過既然已有劉山青案例在前,她當然不難回應啦:讀碩士要到美國上堂,並非「自願離港」、也不是「另外有居住安排」。而當時選舉主任並無否定她的參選資格。

原來讀書和坐監,在法律面前是等量齊觀的,各位駐校社工可以留意啦……其他有關三粒星以及香港作為唯一居住地方,葉劉所有條件和劉山青案都符合。因此並不需要勞煩法庭重新解釋、也免了選舉主任要對公眾解釋。

好了,到了今時今日,到底「非自願離港」是否仍然作為「通常居港」的例外情況呢?有趣了。不過這個判斷又不能割裂來看喎。因為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呀……強積金、公屋、社會福利等等。假如「自願離港」也可以符合《基本法》的「通常居港」定義……那麼請問世上那一個地方的港人不可以境外投票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這個可不是一句「與人方便」就可以推卸過去的。難道大家在看《動物農莊》嗎?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況且重溫一下劉山青案:和葉劉一樣,在選舉當時,其實本人都「已經回港定居」!這個可不是「條文」這麼簡單,背後還有一個法理和政治問題,當年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是有公開討論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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