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被指阻警推進及藏鎅刀脫罪 官稱警供詞與影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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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於去年 8 月 3 日發起旺角遊行,31 歲廚師被指在翌日凌晨警員驅散期間,刻意放慢腳步,其後被搜出鎅刀。他否認阻差辦公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梁嘉琪今(12 日)裁決指,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盤問下有矛盾,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惟駁回辯方訟費申請。被告庭外表示被捕這年來,感到很大壓力,現在獲判無罪,終能鬆一口氣。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控辯雙方今日作結案陳詞。裁判官梁嘉琪即日裁決時稱,警員供詞與呈堂影片不一致,盤問下亦有矛盾。裁判官又稱其他人已離開現場,僅餘被告逗留,認為他的行為可疑。不過,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故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指被告遭警員截查時沒有激烈反抗,主動出示身份證,可見被告沒有迴避。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穿著T恤、短褲及拖鞋,衣著與示威者不同,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與示威者有聯繫,其住所與案發地點相距不遠,法庭無法作唯一及合理推論,故裁定他此項罪名亦不成立。

被告劉偉麟(31 歲,報稱廚師),否認阻礙公職人員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4 日,在旺角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管有鎅刀和三刃摺疊刀。

聲稱受阻的、編號為 18205 的防暴警員早前作供稱,案發當晚他與其他警員在警署外設防線推進,大聲警告「前面嘅人離開!」,被告回覆「唔走」並刻意放慢腳步。警員手持長盾向前行,打算越過被告,但他往左時,被告又往左;往右時被告又往右,阻礙推進。及後被告繼續放慢腳步,並用身體頂著其長盾。

案件編號:KCCC206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