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訂電影檢查條例 政務司長倘認為不利國安 可撤上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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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港區國安法》去年生效以來,不同行業均陸續受到影響。政府今日(24日)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根據草案立法會建議,會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亦可延長檢查員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 28 天。

政府亦在檢查員提出多項建議,包括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將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檢查員亦可要求影片加入提醒觀眾或其家長的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

執法方面,政府建議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加強執法能力。至於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或罰款 100 萬元。

另外,政府表示為了讓審核委員會的組成更具彈性,建議取消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及賦權商經局局長委任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和在會上投票。

政府表示,草案將在 8 月 27 日刊憲,並於 9 月 1 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