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摺刀及雷射筆 28 歲售貨員脫罪 官:控方未能證明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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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聲稱於去年 10 月 2 日深夜,在將軍澳遭圍毆。警方翌日凌晨在附近截查28歲售貨員,從他身上搜出摺刀及雷射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自辯稱涉案物品用來行山,裁判官梁少玲稱被告說法矛盾,惟認為控方亦未能顯示他與襲擊事件有關,以及意圖傷人。控方一度申請充公證物,裁判官則指:「本席已經裁決不成立喎。」遂將證物還給被告。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被告自辯的說法矛盾及不合理。被告稱涉案物品是行山時使用,摺刀用來割樹枝、雷射筆用來照明。裁判官認為被告在 10 月 1 日行山,由中午行到下午4、5時,沒有必要使用雷射筆,如摺刀用作割樹枝,但刀沒有沾上泥土,亦認為被告「邊行邊洗刀」的說法不可信。

沒證據顯示被告與事件有關

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自辯,但認為控方亦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裁判官指,摺刀藏於被告右前褲袋,雷射筆則藏在其腰包,可見被告不是刻意隱藏涉案物品。雖然雷射筆經常用於示威現場,包括照射建築物及他人,而案發當晚曾發生襲擊事件,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和事件有關。

至於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香煙及黑色口罩等物品,裁判官認為口罩本身不可疑,但口罩與雷射筆經常同時出現在衝突現場,反映被告曾經或即將參與公眾活動;不過,被告當時衣著普通,沒有帶保護裝備,截查前亦無可疑。

官稱控方指控不具體

裁判官認為控方指控不具體,也無法解釋被告傷及何人、為何傷人。雖然事件可疑,但控方不足以證明被告意圖傷人,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其後,控方一度申請充公證物,裁判官則指:「本席已經裁決不成立喎。」遂將證物還給被告。

被告陳文健(28 歲,報稱售貨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3 日凌晨,在將軍澳中心地下 B04 舖外,藏有一把黑色摺刀及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案情指,當晚陳姓女子在將軍澳與數名途人口角。當中有人指她穿著紅色衫,陳回應「國慶啊嘛」,繼而遭粗口辱罵及襲擊,她避至將軍澳中心報警。警方在附近截查被告,從他身上搜出摺刀及雷射筆。

案件編號:KTCC178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