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料】鄒幸彤質疑《實施細則》違公義原則 劉慧卿等人仍未決定是否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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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 7 名常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營運、資金等資料。支聯會常委今日(5日)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交出任何資料,但他們指有心理準備會因此被指違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批評有關法例條文不合理,「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資深大律師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

華人民主書院董事陶君行、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劉慧卿及關尚義等人同樣收到信。劉慧卿、關尚義、何俊仁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董事,他們早前同亦收到警方國安處信件要求提供資料。劉慧卿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她本人、關尚義以至在獄中的何俊仁,早前一直有就信件事宜作討論,至今仍未向警方國安處提交資料,之後會繼續討論。

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鄒幸彤:警隨便指控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今日召開記者會,常委鄒幸彤、徐漢光、梁錦威、鄧岳君有出席。副主席鄒幸彤在記者會上表示,支聯會強烈否認是「外國代理人」。她批評,警方隨便指控民間團體為外國代理人,然後引用實施細則「查家宅」,問及的資料無限追溯期。而在警方的信件中,無提及任何指控理據、連支聯會「代理邊個國家、組織都講唔出」,鄒幸彤形容警方的信件毫無理據,做法濫權、不合理。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她又批評,警方國安處在信件中亦無提及正調查甚麼案件、甚麼案件罪名、調想與支聯會有何相關,「甚至連支聯會係咪嫌疑人都無講清」,不符實施細則附件五所指的「合理地相信發出規定是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條件。她指出做法違反自然公義準則,隱含的信息是「國安處做事,唔使同你解釋」。

「我們代理那一個?你總不能說,支聯會是代理除中國外的全世界?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那個人就必需要跪低聽命」。被問到會否就警方做法提司法覆核,她稱仍考慮中,未有最終決定。

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不過,鄒幸彤表示,拒交資料有政治風險,7 名常委包括正在獄中的李卓人、何俊仁都有交流意見,常委們有心理準備因此面臨刑罰。她認為,本來李卓人、何俊仁已在獄中,「物理上交唔到資料」,他們不會面對相關刑責。

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廣泛地披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他指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在未成熟的時間廣泛地披露這些資料。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3) (b)提及,如相關「代理人」沒有遵從規定提交資料,已獲送達通知的幹事及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