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批評黎智英獲保釋 5 律師會理事發聲明:明顯向法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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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日前刊發評論文章,批評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欺詐等罪名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仍獲准保釋,攻擊法院判決。身兼律師會理事的 5 名律師今(30 日)以個人名義發聲明,指由國家政權控制、營運的報章刊登該篇評論,明顯向法院施壓,「被視為試圖干預獨立司法機關的程序公義」,呼籲律政司採取行動,維護司法機構,免受官方控制或營運的媒體毫無基礎和不實指控攻擊。

發聲明的 5 名律師,包括帝理邁、林洋鋐、彭皓昕、蔡頴德和黃耀初,聲明指《人民日報》文章認為已有足夠證據,顯示黎智英觸犯國安法第 55 條,可以移交中國大陸審訊,他們認為由國家政權控制和營運的報章刊登該篇評論文章,「令人尤其擔心,及被視為是試圖干預我們獨立的司法機關的程序公義」。

聲明指,在數位親建制人士及官方控制和營運的媒體,包括《文匯報》及《大公報》,要求「司法改革」及嘲諷「黃官」,「我們深表憂慮」,他們指公眾有權討論、評論法院的裁決及其根據的事實及法律,但討論不應流於憑空論斷、政治抹黑,或企圖向法院就某些案件裁決施加壓力,否則公眾對司法機構的聲譽、專業和獨立勢必受到嚴重破壞。

聲明又指,特別是《人民日報》刊登的評論文章,會被視為明顯地向法院施壓,可能違反「審理中的案件不應評論」原則,有損公平審訊,這些攻擊應立即停止,亦呼籲律政司採取行動,維護司法機構免受官方控制或營運的媒體毫無基礎和不實指控的攻擊。

他們又引述法官高浩文的判詞,指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官和司法機構,傳統上不會公開為自己辯護,而應由負責律政的官員反駁錯誤指控。

聲明又指,港府有責任保護香港居民獲公平審訊的權利,質疑一旦涉嫌及國安法第 55 條,即部分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直接管轄的案件,香港居民的權利是否仍然受保障,指中國大陸刑事審訊程序是可能保障公平審訊存疑,舉例 12 港人 12 月 28 日在深圳鹽田法院受審,並無公開審訊,他們亦無權選擇律師,「令人質疑香港特區政府有否履行其法律責任」,促請有關當局嚴格遵守法治原則,自我約束,謹慎運用國安法賦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