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檢查條例修訂生效 影片可否上映須考慮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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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電影檢查條例》今日 (5 日) 生效,政府稱,條例旨在「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確保更有效地履行國安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應《修訂條例》生效,現行的《檢查員指引》亦相應地更新。

根據新指引,檢查員決定應否批准影片上映或評定級別時,須考慮該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為全面落實國安法的規定,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包括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對於影片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條例列出了檢查員須考慮的事項。根據指引,檢查員應仔細考慮影片上映會否削弱觀眾的國家安全意識或對遵守法紀的重視,或扭曲他們對何謂合法的觀念,因而導致或鼓勵觀眾以身試法,干犯《香港國安法》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修例亦訂明,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提醒觀眾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賦予監督及獲授權督察,進入及搜查任何地方;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罰款 1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