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是要「特權」 而是監察政府及保障公眾利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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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查冊 |記者有特權?】政府收緊公司查冊,林鄭月娥被問到記者可否獲豁免時表示:「#睇唔到點解記者要有特權」。

首先,公司查冊中的董事地址,在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在內,一直屬於公開資料,不論是否記者都有權查閱。舉個例,加拿大及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公司查冊系統,同樣會詳細列出董事地址,而且完全免費。【相關報道:《新聞刺針-他們的榮譽學位》】

試問想取回一直屬於自己的權利,為何會是「特權」?

我一直覺得,記者絕對不是大晒,做事不能沒有底線。一些入侵式的採訪方法,例如放蛇、偷拍,議題必須涉及公眾利益,並不是記者想點就點。

正因要有效保障公眾利益,作為資訊傳播者,記者必須有比普羅大眾更快、更準確獲取資訊的渠道。一般市民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向政府部門索取資料,最少十個工作天,一般等候一至兩個月。但傳媒機構則可以向各部門的新聞主任(information officer)查詢,快則數小時有回應(答完會否等於冇答另計)。政府若非認同記者的工作性質,比一般市民,對資訊的流通有更大的需求,為何要耗費公帑,聘請大量新聞官?

記者要的不是「特權」,而是監察政府及保障公眾利益的權利。
 

標題為編輯所擬;原刊於作者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