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維園案】李柱銘吳靄儀等 7 人罪成 暫准保釋 4.16 判刑 面臨最高 5 年監禁

0
562

前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 7 人,經審訊後今(1 日)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法官胡雅文拒絕接受「流水式」疏散群眾的說法,表示遊行只是打著疏散的旗號,實際為有計劃的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決定將不認罪 7 人,包括李柱銘、吳靄儀等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 4 月 16 日。至於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區諾軒求情,法官聽取求情後同樣押後至 4 月 16 日判刑。區諾軒因其他案件還押。 散庭,旁邊人士紛紛向黎智英打氣:「黎生加油!」、「肥佬加油!」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重要之處在於裁決結果或大大影響市民日後行使集會權利(見另稿),加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大律師吳靄儀首度以被告身份受審,一旦罪成,他們將面臨每條控罪最高 5 年監禁。

法官胡雅文在判詞中指,考慮所有證據和陳詞後,確認當日在維園至遮打道有未經批准集結,該集結由超過 30 個持有共同目的的人士組成,並違反《公安條例》。法官指,她肯定有關的集結並非是出於必要而誕生的疏散計劃,而是一個在《公安條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而該集結是無合理辯解。法官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並非流水式疏散  實為有計劃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指,新聞片段顯示遊行隊伍聯同站在前排的「指定領袖」(designated leaders)從維園出發。當時,遊行組織者明確指示遊行隊伍跟隨該些領袖從第 17 號閘口出發。雖然這些行為被形容為疏散至地鐵站,但是無證據指出在下午 3 時前,人潮為患會是一個逼切的危險,亦無證據顯示其他離開途徑是不可行或出現問題。

法官續指,片段可見數以千計的人士遊行,隊頭則一路高叫口號。口號中,沒有一隻字是要求人群從最近的地鐵站安全離開,亦無就群眾如何安全離開提供協助,這些都與「流水式」疏散群眾的說法不符。

法官:遊行隊伍叫「有權遊行」口號  無被告選擇離開

法官又指,口號顯示了組織和參與的意圖。當遊行至中環時,遊行隊伍不斷地、重複地高叫他們有遊行的權利,毋須警方批准,聽到這些陳述後,無一名被告選擇離開隊伍。另外,至遮打道時,所有人放下橫額宣告遊行結束,由此可證明這是一個有始有終的遊行,而不是疏散計劃。

法官:如為協助疏散  毋須帶大幅橫額

法官認為,如果眾被告是為了協助疏散人群,確保公眾安全,他們根本不需要攜帶一幅如此大的橫額,佔據了整條行車路,又使反方向而行的人士繞路避開他們。法官指,肯定這個遊行並不是疏散,只是一個打著疏散的旗號,實際是有計劃的未經批准集結(It was only a dispersal plan in name and the truth is it was a planned unauthorised assembly)。

法官又稱,如果眾被告聲稱安全和疏散是至關重要,其行為是不符邏輯和不可靠。

法官: 3被告為非常有經驗的律師  毫無疑問很熟悉《公安條例》

就被告是否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法官胡雅文指,2019 年 8 月 16 日,警方在 4 點鐘記者會中,曾解釋為何反對涉案集會,當時警方特別提到仼何人違反反對通知書,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都會構成刑事罪行。翌日,民陣在記者會上表示,這是民陣第一次申請遊行被反對,他們對於警方反對遊行感憤怒,有關內容被廣泛報道。

法官特別指出,所有被告都與民主黨派有關連,或者支持民主運動,不少被告都是因其民主立場而有名的立法者。當中有 3 名被告受過法律訓練,為非常有經驗的律師,毫無疑問很熟悉《公安條例》。

法官稱,眾所週知,民陣是一個與幾乎全香港所有民主團體都有關連的組織。重要的是,民陣的組織成員邀請出名的民主派人士帶領遊行,以違抗警方的反對。法官表明,肯定有關行為是故意的。法官續指,傳媒廣泛報道警方反對涉案遊行、民陣對此的失望和憤怒,以及民陣宣布邀請各被告於當日提供協助,這些均顯示所有被告知道民陣在警方的反對下仍計劃遊行。因此,毫無疑問所有被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即使警出錯  不會令公眾遊行變成「流水式」疏散

至於所有被告是否組織有關未經批准集結。法官指,如果被告無拉起橫額帶頭,遊行便不會出現,明顯被告同意成為遊行的隊頭,並引領遊行方向。即使不是全部被告都有說話或給指示,並不能排除他們是組織者。

法官表示,他們表現為組織者,他們一同行動,罪責亦一樣。法官強調,即使被無號口號,或發表仼何言論去激勵或刺激參與者,並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法官接納警方證供,信納警方是經風險評估後,才不作警告和撤走維園外近百警員,畢竟當日公眾集會主題是抗議警濫權。法官強調,警方的計劃、行動或不行為等,都與被告是否有意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無關。

即使警方有錯、疏忽職責,或者如辯方所指其部署由一開始便出現「一系列的錯誤」,這些都不會令一個公眾遊行變成「流水式」疏散。對於辯方所指,警方容忍公眾遊行,甚至默許遊行,對遊行視而不見,法官拒絕接納,表示相信警方當日做了明智決定,將暴力或對峙的風險減至最低程度,以維持公眾秩序和安全,並保障其他人的權利的自由。

面臨最高 5 年監禁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件重要之處在於裁決結果或大大影響市民日後行使集會權利,加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大律師吳靄儀首度以被告身份受審,一旦罪成,他們將面臨每條控罪最高 5 年監禁。辯方曾經質疑,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最高刑罰過重。代表吳靄儀的大律師陳志剛曾在結案陳詞指,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與牽涉暴力元素的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同樣為 5 年監禁,是苛刻、不合理及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7 名受審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各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梁耀忠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換取控方不繼續起訴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至於區諾軒則承認兩罪。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