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 29 歲男文員被指於灣仔襲擊一名督察背部被控襲警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今(22 日)裁決指,聲稱遇襲警員與目擊警員就被襲擊位置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有欠穩妥;雖然被告於警方驅散行動期間身處馬路中央的行為極之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魏家煒(30 歲,文員),被控於去年 10 月 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 321 至 331 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林早前作供時稱,遇襲時用眼神餘光看到自己身後有黑影,未能看到自己被撞經過,其後他轉身制服在附近的被告,並發現對方膝蓋流血。林又指自己事後背部感覺疼痛,獲批 7 日病假。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林泰金供稱感覺到自己左後方被硬物撞擊,惟聲稱目擊事件的警員顏少宜(譯音)則供稱目擊黑衣人當時身處林的右後方,其後顏又指自己看不清及不記得當時情況,故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存在關鍵性矛盾。此外,顏又稱林與被告相隔一個身位及被告當時身穿黑色短褲,林則供稱自己當時與被告相隔 1 至 1.5 米,涉案片段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等,裁判官指兩人證供有所矛盾,未能穩妥依賴兩人證供,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2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