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認藏伸縮警棍丫叉等囚 8 個月 不服判刑上訴遭駁回 法官:刑期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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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27 日,元朗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兩名青年被指藏有伸縮警棍、丫叉及一袋鋼珠等,早前各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囚 8 個月。兩人其後不服判刑提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今(6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指兩人並非元朗居民,卻一身裝備前往該處,認為他們可預期該處會有武力事件發生,而他們於情況許可下會使用涉案武器,故原審裁判官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屬合理,於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沒有再給予進一步減刑亦難言有誤,裁判官判刑時原則上並無犯錯,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上訴人翁偉成(26 歲,銷售顧問)被指於去年 7 月 27 日,在元朗朗樂路管有一支伸縮警棍及一支雷射指示筆;另一上訴人朱梓雲(24 歲,文員)被控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丫叉及一袋鋼珠。兩人早前於裁判法院認罪,原審蘇文隆裁判官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各判囚 8 個月。

兩人其後就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指刑期明顯過重,翁偉成一方指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獨特減刑因素、其求情及背景報告等,包括他今年 1 月已準備認罪及接受即時監禁,但因疫情拖延至 4 月才答辯,令他面臨極大心理壓力及曾因此嘗試輕生。朱梓雲一方則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他的正面良好背景,即參與社會義務工作等,並予以適當減刑。

官認為其中一上訴人「有需要時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

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黃崇厚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於判詞中指,正如裁判官所述,並無證據顯示翁曾使用涉案武器,但翁自己亦預期他前往的目的地,會出現使用武力情況。法官認為考慮到當時社會氣氛及元朗曾發生的事件等,翁有相關預期並非不合理,但並非每個前往該處的人均有帶備武器,而由翁帶警棍及穿戴整套裝備來看,他於有需要時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

法官指翁並非居於元朗,但於案發當晚 10 時許,現身一個客觀而言十分敏感的地區,翁本人對該區亦有負面想法,並預期或有武力事件發現,但卻全身裝備及帶有兩款攻擊性武器前往該處,當中伸縮警棍殺傷力不小且容易取用,且單以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言,即使是作自衛用途,已有相當刑責。整體而言,法官認為以判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或是較高的刑責判斷,但仍屬合理範圍,並無明顯過重。

至於朱梓雲的上訴,法官則指他所管有丫叉及鋼珠,如近距離射中或頭部易傷部位,後果不難想像,如於人多環境下使用,射中人的風險亦高。朱並非居於元朗,全身裝備並攜帶百多粒鋼珠等,認為如有需要朱亦會使用。雖然其律師力陳相關武器放於背囊中,但法官認為他要取出亦非困難,故就朱的判刑而言,以 12 個月以量刑起點雖然嚴峻,但並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