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 時代】政府修例 主張變相公投、反對中央者可 DQ 5 年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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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引入明文 DQ 機制,涵蓋立法會、區議會選舉,建議法例更列明 DQ「九宗罪」,明文規定主張港獨者會 DQ,自決、全民公投、全民制憲亦被視為港獨主張,而以「非法手段」威迫行政長官改變政策或議案,「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意圖要脅政府、令特首下台,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事務,反對中央按憲法、基本法或國安法履行職務,只要犯了「九宗罪」任何一宗,都會被視為違反宣誓會被 DQ。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亦表明,不可能具體列明所有不同的例子,清單有一定涵蓋性,「清單有冇新增減呀,呢個我都唔排除」。

曾國衛今日在記者會公布修例「建議」,其中會對宣誓要求的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有明確定義,定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列出九個大項的「九宗罪」。除了危害國家安全,即違反二十三條、國安法,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等外,更明確表明所有「港獨」主張都會 DQ,而修例中所指的港獨主張,除了「香港獨立建國」外,主張「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參與自決組織、主張推動香港轉歸海外管治,全部都會被視為「港獨主張」會被DQ。

另外,拒絕承認香港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者,亦可 DQ ,包括反對中央按憲法、基本法、國安法履行職務。

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借選舉變相公投可 DQ

「九宗罪」亦包括損害「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具體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政策或議案,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意圖要脅政府,令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行政長官下台或推翻政府,以及利用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任何形式對抗中央和港府的「變相公投」。

另外,損害香港整體利益公開故意侮辱、損毀國旗國歌區旗,以及其他國家主權象徵和標誌,都是被 DQ 的條件。

法例亦列明是六項「正面清單」,包括擁護中國憲法、基本法確立的香港憲制秩序;擁護中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部分,中國對香港行使主管和管治權;擁護一國兩制落實;擁護在基本法下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以及忠於香港,維護香港利益。

記者今日在記會上多次追問,「正負面清單」的列出條件的具體含義,比如有議員以粗口質疑行政長官,是否屬「損害行政長官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等,曾國衞認為,條例下容許議員有不同政見,相信特首願意接納批評,只是粗口就令大家失去尊重。他認為,「維護整體香港利益」等的條件亦是「好顯而易見」,舉例指「無差別攬炒」就不會合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