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被控管有士巴拿行山杖 辯方爭議招認 稱警曾對被告說義務律師「都係仆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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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酒店散工於去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被指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3 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在開審。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在辯方盤問下一度稱忘記當天作出警誡的內容,亦承認沒有將警誡後的問答全部記錄下來。惟他否認曾對被告說「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尤其係啲義務律師,完咗就會收你一大筆錢」,令被告被捕後不敢尋求律師協助。另外,控方指被告曾招認士巴拿是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辯方表示會作出爭議。

被告李煒健(22 歲,酒店散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警指被告招認士巴拿用作守護連儂牆

當晚拘捕被告的警員 20612 陳穎鋒作供。他供稱案發當日清晨約 6 時接到線報,指有三名男子在一間麥當勞內藏有士巴拿,形跡可疑。警員到場截停三人,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他指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士巴拿是用作「自衛同埋守護附近嘅連儂牆」。

另外,陳指他作出拘捕後,有向被告解釋會見律師、聯絡一名親友等權利,並否認曾有警員對被告作出「打嚇氹」等行為,脅迫或誘使被告作出招認。主控官問及他當時如何警誡被告,他一度回應「而家背唔到,想睇返記事冊」。經各方一番澄清後,他改稱自己能背出警誡供詞,只是當初誤會主控官要他一字一句地覆述當時的警誡內容。

辯方:警口供多處遺漏 曾數次剝奪被告權利

辯方盤問時向陳穎鋒指出,當日他向被告查問士巴拿「用來做咩」、「邊度得嚟」等會影響被告權利的問題前,並未曾作出警誡,而只是在 20 多分鐘後,正式宣布拘捕被告時,才首次作出警誡。陳澄清他當日在查問前,亦有作出一次警誡,但承認沒有在補錄口供中提及。他亦否認曾有警員對被告說「我話自衛用途就自衛用途啦」、「係人都知你用嚟做咩啦」、「通常都係罰錢」。

陳又在辯方盤問下才首次聲稱,被告在警誡下曾說當日清晨 4 時許,是另一個被捕人在行人隧道內將士巴拿交給他,其後他們一同到附近麥當勞吃早餐。陳聲稱自己判斷以上內容與控罪關係不大,所以完全沒有在警員記事冊或補錄口供中記下。他更稱自己一向不會記錄作出拘捕的時間,習慣「用腦記住」。

另外,辯方指出陳穎鋒為了阻止被告尋求律師協助,曾對被告稱「班律師十個有九個都係仆街,尤其係啲義務律師,完咗就會收你一大筆錢」,令被告當時不敢聯絡律師。陳穎鋒則供稱,他將被告帶回警署後,與另一名警員在約 3 米乘 3 米的房間中,各自在角落向被告及另一被捕人補錄口供,他堅稱自己不清楚另一角的談話內容。辯方大律師直斥,四個人在如此狹小的空間中錄取口供,不可能完全聽不見另一角的內容,直指他與另一警員作出如此安排,目的是「對口供」,確保被告與另一被捕人的口供沒有出入,陳否認。

陳穎鋒作供完畢,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