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遊行險墮橋科大男生 認藏生果刀天拿水判監 10 個月 官接納犯罪並非出於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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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男學生今年先後在「上水和理行」及反國安法遊行中,被警方搜出生果刀、天拿水等物品,還押至今 139 日,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 2 罪。裁判官黃雅茵今日(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加上被告犯罪並非出於私利,只是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判囚 11 個月。由於被告患有高功能自閉症、神經纖維瘤等病,基於人道理由,再扣減一個月刑期,被告須即時監禁 10 個月。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吿父親為印刷工人,母親為家庭主婦,一家人關係原本良好,但近年轉差。被告自小患有神經纖維瘤,因病患散光、長短腳等,亦患有高功能自閉症,其同理心低、口頭溝通技巧差、固執、情緒不穩等。被告童年時被診出為資優,但於小學時期遭欺凌及孤立,至中學才與同學關係有改善。

被告考上科技大學數學及電腦科,現為四年級生。自上大學後被告情緒更不穩,更拒絕與親戚及朋友說話。

被告表示涉案物品是一名不知名示威者交予他,但承認知道將物品轉交其他示威者的後果。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坦白一時衝動,受示威現場影響,對自己造成的後果感抱歉,承諾不沉迷社運新聞,亦不會參與激進示威。

被告現涉及兩宗案件,分別是粉嶺和東區案件,面對共 2 項控罪。裁判官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在示威現場包圍或襲擊他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而且被告犯罪並非出於私利,只是用錯誤方式表達意見。因此,就粉嶺案件,以 3 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而扣減至 2 個月;就東區案件,以 12 個月為起點,但被告在粉嶺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該案,故須提高刑期至 15 個月,被告認罪刑期再減至 10 個月。

裁判官准粉嶺案件刑期中的一個月,與東區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1 個月。由於兩案均與示威相關,性質相似,故不適合判處緩刑。裁判官指,由於被告的身體狀況及自閉症,會使被告在獄中較正常人困難,出於人道理由,再扣減一個月刑期,被告最終須坐監 10 個月。

被告吳睿康(22 歲,科大學生)涉及兩宗案件,被控共兩罪。粉嶺案件涉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20 年 1 月 5 日,在上水中心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東區案件則涉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今年 5 月 27 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把扳手、兩個螺絲批、一個鎚子、一把刀、一把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據悉,吳睿康是去年 7 月 13 日光復上水遊行中,被警員追捕時險從天橋墮下的男生。

案件編號:ESCC1018/2020、FLCC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