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受難見證香港法制的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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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星期,香港《蘋果日報》由光輝一時走到告別大家的一刻。

上星期四(17 日),特區政府出動五百警力,搜查《蘋果》辦公室,拘捕五名主管,更凍結該報三間相關公司的資金。警方其後控告其中兩名主管「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國安法官拒絕保釋,警方又通告七間銀行不得處理三間相關公司的賬戶,資金凍結下,千多名員工將不能獲發薪金,《蘋果》已經無法繼續經營下去。

《蘋果》的不幸遭遇,見證香港法律制度的不堪。被告人未被定罪,甚至仍未正式審訊,已開始承受罪犯般的懲罰,兩名主管失去自由,報館運作癱瘓,一間經營二十六年、網上付費訂戶達六十萬的傳媒機構,被迫走上絕路。

據警方解釋,兩名《蘋果》主管及三間相關公司的控罪,都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原因是 2019 年起刊登數十篇文章,為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提供了口實。

指控非常嚴重,究竟哪些文章哪些內容犯禁,警方並未公布,唯一清楚的是,原來警方所指的串謀,不是傳媒主管與外國機構之間的串謀,而是傳媒同事之間的串謀,而所謂勾結,也無須有特定的勾結對象和接觸,看來只要表達制裁的想法,即可起訴。

《港區國安法》說好的保護人權到了哪裏?該法第 4 條規定,當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即根據《基本法》和兩條人權公約保護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等等。當局是否要說明一下,究竟警方用作檢控根據的數十篇文章,跟該受保護的文章如何區別?單憑報道或評論文章的內容即可以言入罪,又如何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這些法理大問題,也許終有一天通過控辯雙方對簿公堂,再由法庭定奪。不過,在遙遠的審判日子還未到來,甚至警方尚未列出《蘋果》的「犯罪事實」之前,執法行動已令《蘋果》人財兩空而失去營運能力,正面臨倒閉的危機。

例如,儘管《國安法》第 31 條本已規定,商業機構若裁定罪犯國安法,才可下令暫停運作,第 32 條又規定,機構裁定有罪後,其犯罪所得的收益及報酬,以至有意用於犯罪的資金,當局才能沒收。但另一方面,隨後的第 43 條授權警方處理國安案件時,可凍結以至充公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或因犯罪所得的收益。警方今次看來是根據此條,只要咬定《蘋果》是犯罪集團,便有責任確保《蘋果》不能運用手上資源繼續犯法,因此在法庭未有裁決之前,即可行使權力,凍結其資產。

問題出於第 43 條所謂「犯罪」是究何所指。該條准許警方調查國安案件時,凍結有意用於犯罪或因犯罪(不是懷疑犯罪)所得的資產。關鍵是,法庭定罪前,警方只能懷疑調查對象犯罪,怎可確知誰是罪犯,從而凍結其資產?若說警方可以把懷疑當作真實,無疑是正面衝擊常識,一是執法者可以判人有罪,先將疑犯當罪犯,二是把無罪假定變成有罪假定,直至法庭最後判定無罪釋放,才能還你清白,否則都是戴罪之軀,因此接受當局施加的種種約束,如不能動用公司的資金,雖然不叫刑罰,實際上與被定罪者相去不遠。

除了財政命脈遭凍結,法庭對保釋國安疑犯有極高門檻,兩名主管一旦被控國安罪名,也等於立即解除職務,因為提堂後都要還柙候審。例如《蘋果》行政總裁張劍虹提出多項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人事擔保、定期報到丶指定住址丶辭去現行職位、不再參與任何媒體工作、不發文章、不接受訪談、不聯繫外國政客等等,依然無法令國安法官滿意,也無法知道再加哪些條件,才能保釋外出。換言之,未開審先坐牢已成常規。

資金給截斷,主管給扣押,《蘋果》不滿意的話可以入稟司法覆核,看看法庭是否受理。但即使受理,相信未到開審之日,《蘋果》已經奄奄一息。可見,一次執法行動足可摧毀一間法律上清白的商業機構,真要問:法律制度應有的程序公義到了哪裏?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